閃躲聲請爭議 大法官搞認知戰

桂宏誠(台北市)

日前台灣憲法法庭聽取是否暫停適用國會改革相關修法的意見,代表立法院的藍白立委主張,行政院在覆議失敗後應先與立法院協商,才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沒想到大法官尤伯祥、呂太郎及詹森林對此提問,竟是行政院必須執行違憲法律不能聲請釋憲?立法權有比行政權大?將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權置於何地?一副太上立法機關姿態,又豈符合憲政民主秩序?

藍白立委的主張是依據《憲法訴訟法》第65條,但民進黨立院黨團及另三個國家最高機關,卻是依同法第47條的聲請要件,主張其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但除了民進黨立院黨團外,總統、行政院和監察院並不發生「行使職權」時須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情形,且在其釋憲的聲請書中皆主張,該法因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

民進黨政府釋憲主張既然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就應以《憲法訴訟法》第65條所定「機關爭議案件」的程序聲請。而該條明定聲請要件為「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機關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再依同法第66條第五款規定,聲請書還應記載「爭議之性質與發生爭議機關間之協商經過」,但民進黨政權根本無意協商。

前述三位大法官說不出總統、行政院和監察院到底在行使什麼職權時須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這三件釋憲的聲請應不受理。沒想到三位大法官像是急於向「今上」表忠,對立委提問的內容卻猶如為捍衛政權的認知作戰。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僅明定司法院於審理正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時,才應組成憲法法庭,故《憲法訴訟法》不無違憲疑義。憲法法庭制度是全面移植德國的「憲法訴願」,主要理由是因原本的大法官「解釋」無法保障因法院的判決也違憲致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

然而,改制功能尚未見發揮,憲法法庭卻可能為違憲的法院判決態樣做出第一宗「示範」案例。且既然要全面移植德國憲法法院制度,也應該仿效其法官係由國會議員選出且採取三分之二絕對多數決的標準,以使其擁有民主正當性的基礎。

既然大法官不根據憲法及法律說話,反倒像是網軍帶風向,立委實應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任命同意權通過的門檻,修正為須經立委總額的三分之二同意,甚至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

(本文取自07月13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大法官 民進黨 德國

推薦文章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