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沒收錢就不算貪汙嗎?
針對京華城容積案,檢廉大動作約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人,風暴逐漸擴大。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雖堅稱過程合法,且也無收受任何一毛錢。只是公務員不收錢,是否就代表沒涉及貪汙罪呢?
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然此等犯罪,往往具有隱密性,不易被察覺,尤其是賄賂與不正利益之證據,更難找尋,再加以司法實務對職務行為的範圍及對價關係與否之認定,乃處於模糊不定之狀態,故即便起訴,也未必能定罪,致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故為彌補公務員受賄罪可能的治罪漏洞,就必須以公務員圖利罪來為截堵。
而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的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私人不法利益,即可成立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此罪,雖不處罰被動受益的私人,但於公務員來說,就算其未獲得任何好處,只要是不法圖利,仍成立本罪。這也代表,即便不收錢,但只要圖私人不法利益,還是會有貪汙罪之問題。
故以京華城案來說,除非能找到承辦公務員有收受賄賂之證據,就只能往圖利罪來訴追,至於圖利罪成否之關鍵,即是容積獎勵是否違背相關法令。而在今年1月監察院對北市府的糾正報告就指出,將商業用地準用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這本身即有違法之虞。甚至在欠缺法令依據及授權下,北市府自創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將容積獎勵從392%提高到560,然後到840,如此令人瞠目結舌的行徑,整個審議與決策過程處處充滿瑕疵,致使京華城因此獲得龐大的商業利益,自可能落入圖利罪之範疇。
惟因此案,台北市長僅是交辦此事,即便最後有其蓋章決行,但因承辦機關為都發局,且對於容積獎勵,乃由都市計畫委員會來審議,故若檢方沒找到市長有掌控整個過程及拍板定案的確切證據,當事人未嘗不可以非一人所能獨斷,甚或是對相關法律不甚熟悉,致不符合明知違背法令之主觀要件,以來為免責之正當化事由。而如此的治罪困境,也在考驗檢察官的法律與蒐證之專業。
在柯文哲市長任內,一向標榜公開、透明,期能樹立廉能政治之典範。只是如今所爆發的京華城案,甚至是有關政治獻金與選舉補助款等之爭議,不論未來是否會遭刑事訴追、定罪,但從整個決策過程來看,都使所謂公開、透明,完全破功。這不禁讓人感嘆,權力真會讓人腐化嗎?
(本文取自8月29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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