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人權是受害者恩賜

朱柔若(嘉縣民雄)

廢死聯盟強勢推動生命權不可剝奪,主張死刑不過是對加害人的一種報復性的懲罰工具,不是實現正義。但對於如何處理死刑犯的罪行、正確正義實現方式又提不出具體可行方案,以這種模式倡議廢死,只會把廢死倡議成廉價的價值觀。

如今台灣既有37個死刑定讞個案,為何只聽到廢死聯盟聲稱要繼續協助死刑犯上訴,而聽不到這些死刑犯對犯行認錯悔改,對受害人傳遞過抱歉、尋求諒解的行動,甚至表達出即使獲得原諒,都甘心受死以補己過?如果沒有,廢死聯盟如何平息「受害人的人權不是人權,加害人的人權才是人權」的偏頗與不公的責難?

我們更痛恨因廢死的道德高調,把無辜受害人強勢扭轉成加害人的作為。這種加諸受害人的二度傷害,須被強力阻止、糾正,沒有任何人、法律或制度可以強行要求受害人自行消化生命被徹底剝奪的傷痛。

所有的人權主張都包裹著權利與義務概念,當違反了其中一項,再談人權都得視為被侵權者的恩賜,因為違反者在侵權時,就喪失、甚至放棄原本權利的所有權。所以,對一群原就放棄基本人權的死刑犯,反覆倡議普世人權的基點是什麼?「逝者已矣、來者可追」?「受害人的生命已追不回來了,加害人的生命還有機會挽回、甚或教化」?若如此,那麼廢死聯盟的倡議重點不是就應協助加害人證明他還有值得挽回的價值,同時也協助受害人相信加害人的生命還有價值?

台灣廢死可以,但應建立在加害人的努力之上,而非不論個案差異性,朝著受害人或社會大眾狂吠生命權的不可剝奪。法律機制在於給予加害人證明自己的生命值得挽回,並協助受害人家屬監管這項權利。而不是一再上訴拖延死刑執行,製造尊重生命權的假象,實質卻是變相凌遲受害人及其家屬。

修復式正義或稱修復式司法,是台灣相對可行的制度。根據聯合國的定義,「修復式正義是指在調解人的協助之下,受害者、加害者,以及所有受犯罪影響的個人或社區成員,共同積極參與解決因犯罪引發的傷害及其相關事宜的過程」。這機制甚至可能間接緩解了司法過程的瑕疵,特別是死刑誤判的可能性。

修復式正義比傳統的司法程序給予受害人更充分參與追究犯罪者的責任、表達所受的傷害、提供從傷害中康復的支援,以期對已鑄成的傷害能獲得修復的機會。注意!要求受害人負起責任是相當重要的環節,這意味著要加害人須親自扛起責任並採取行動彌補所造成的傷害。透過對話、悔改、賠償和社會重建,使受害人、加害人和社會共同修復被犯罪行為破壞的關係。

修復式正義提供加害人獲得重新賺回生命權的機會。在此架構下何必糾結於廢死?使死刑成為備而不用的機制,豈不更好?

(本文取自9月27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

勞工 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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