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忽略台憲法法庭該有的審判秩序
台灣藍營立委提案修改《憲法訴訟法》,擬將憲法法庭審判額數,從「現有」改為「法定」總額,執政黨與司法院同聲抗拒,甚至律師團體上街以「癱瘓憲法法庭」理由反對!究竟,憲法法庭是否擁有審判職權?若還是依據目前憲法訴訟法規定,那該有怎樣的審判秩序才符合憲法目的?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人數為15人,這是明定總數而且是固定不變;然而首要問題在憲法訴訟法第一條毫無立法依據,大法官原本以「會議形式」釋憲及統一解釋法令,但因憲法訴訟法竟將釋憲程序轉變為「審判形式」,但並非是憲法規定的範圍!
因為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又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顯然大法官只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之權,不能擴張到第77條的「審判權」!即使從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檢視「憲法法庭」職權,也僅僅只有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訴訟法規定的憲法法庭就是「法庭」而不是「會議」,法庭就必須要有合憲、合法的審判秩序,因此, 修正案擬改為憲法所列大法官的「法定總額」,就必須從「法院審判」角度出發,亦即審判法官是固定的,不像會議可以計算出席比例;換言之,法庭必須多少法官在場,不是由法官隨意、隨機決定,否則怎會有法官迴避制度!
既然憲法規定15位大法官,憲法法庭的審理人數便是不能改變,否則法官必須候補,這也是《國民法官法》嚴格需要國民法官定額與候補的原因。同樣,憲法訴訟法還規定比照一般性法院程序,偏偏第30條卻錯誤規定「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此條條文形成對於法庭合議判決最大誤解。
因為地方或高等法院3人合議,或最高法院5人合議。3人或5人不能隨意請假,當然更需合於《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一項「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但實際上3人合議或5人合議的過半數,在議事學上都是額數2/3之特別多數,因此目前憲法法庭以現有大法官過半數之裁判,此門檻數額之規定草率、不合理及不合邏輯。
憲法訴訟法第五條還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準用法院組織法。那麼法院尚有三級3審定讞,何以憲法法庭僅是一審宣判就具執行力?更何況法院組織法所定義的「法官」,參與大法官之組成並不足半數,是否有違法院組織法?若學者專家充任的大法官可做審判官就是改變「法官獨立」體制;相同之理,豈不是各級法院法官半數也應由學者專家擔任?
目前最大問題應是怎麼解決司法院大法官7位人選,亦即台灣總統提名的名單如何通過立法院的同意權,當然立法院基於憲政規定應要進行審查,可以「嚴審」而不能「不審」,但可全案退回總統,更甚者得修法請求總統依照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票比例加倍提名!換言之,總統也有其憲政責任與立法院良性溝通,不能讓大法官過度傾向某一特定意識形態,更不容任由律師團體影響穩定中的憲政秩序。
(本文取自11月21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雲科大科技法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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