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氣候責任待釐清

謝英士、鄭佾展(台北市)

巴庫氣候大會上周日閉幕,「新集體量化目標」(NCQG)要求發達國家於2035年前,提供開發中國家每年至少3000億美元氣候資金,呼籲公私部門達成1.3兆美元規模;同時,通過巴黎協定第6.4條全球碳市場機制,由指定監督機構運行。

這3000億美元,將由《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附件2所列20多個發達國家提供,是「歷史碳排放」觀點下,共同但有差別責任和各自分別的能力原則(CBDR-RC)實踐。政府在疾呼參與國際氣候行動前,應就此與台灣氣候定位慎思並明辨。

聯合國憲章明文,本組織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預算使用,是典型自主自決的主權行為。沒有國家會願意將稅收交付他人使用而不聞不問,例如財政部為最大股東的中美洲銀行(區域開發銀行),其理事就由財政部部長擔任,以遂行台灣意志。也因此,即便氣候資金進入《公約》體系,仍為發達國家掌握,與現行多邊、單邊與開發銀行等既有體制並無二致。

而從更新國家自定貢獻(NDC)綜合報告「完全背離」巴黎協定增溫攝氏1.5度路徑可見,發達國家承諾的氣候資金無論多寡,都只是不負責任的遮羞布,對扭轉逆勢幫助有限,而最需要協助的小島國家聯盟呼籲之最低2200億美元保障額,完全未列入決議,在國際氣候場域上也呈現弱弱相殘的局面。

台灣拿香跟著氣候大會拜的同時,對外對內,所謂差別責任與各自能力到底是什麼?從歷史脈絡、族群、性別、年齡與易受影響性等因素來看要如何定調?在國發會12項淨零戰略中,公正轉型戰略並未涵蓋到這些涉及資源「分配」原則與判準的根本問題。

至於巴黎協定第6.4條全球碳市場機制則不應過度關注,因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7條與碳費收費辦法已揭示國外減量額度抵扣上限為5%,以避免碳洩漏,過度依賴碳交易降低自身減碳努力。對更新NDC與國家清冊而言,私部門購買碳權列入國家績效,也有治理邏輯與重複計算等問題,難以成為淨零主軸。

相對的,巴庫大會所決議成立「巴庫全球氣候透明度平台」,旨在強化巴黎協定增強透明度框架,揭露各國應於2024年底提交之雙年度透明度報告(特別是發達國家)才是台灣應履行事務。此可將NDC銜接國內階段管制目標每年進度報告,與國際接軌,並客觀作為檢討政策、追究失職之工具,以助淨零目標之達成。

伊索寓言裡有則「蝙蝠」的故事,鳥獸大戰,蝙蝠一下是鳥,一下是獸,最後為兩陣營所唾棄。台灣說要承擔氣候責任,究竟是什麼責任?對國際、對台灣國內的氣候責任如何區分?各自分別的能力又是什麼?值得賴總統與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討論。

(本文取自11月27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副秘書長)

氣候變遷 財政部 聯合國

推薦文章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