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缺大法官危機的合憲解方
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的條文,比原來最初的提案溫和一些。原本的提案是將「現有總額」實質上改為「法定總額」15人,故會使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判決、裁定、受理、暫時處分、彈劾總統、政黨解散,都必須有10個大法官才可以處理。
但最終通過的條文,並未修改「現有總額」的定義,只規定評議判決需要十位大法官,判決違憲需要9位大法官同意。也就是說,在新的7名大法官未補齊前,現有8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但對於一般的開庭言詞辯論、裁定、受理等日常運作,都不受影響。他們甚至可以事先撰寫意見書初稿,只是暫時不能做出判決。
現在南韓和台灣出現幾乎一樣的情況,一樣是少數政府與多數國會對抗,也一樣有大法官缺位問題。甚至,南韓法律也規定,憲法法院必須有7人才能開庭,6人以上才能宣告法律違憲,以及6人以上才能讓彈劾案通過。
南韓目前只有6位法官在位,為了審理南韓某官員的彈劾案,憲法法庭6位法官於10月中透過暫時處分裁定,暫時凍結7人開庭的規定,允許在6人的情況下繼續開庭。但此一裁定只針對彈劾案,並不包括其他法律違憲案件,因為該等案件沒有急迫性,且其也沒有凍結「6人以上彈劾案才能通過」的規定。如最新的尹錫悅總統的彈劾案,若未補足3名大法官,現行狀況下必須6人全體一致同意才能通過彈劾。
有人建議憲法法庭可以比照南韓裁定,裁定凍結新修法。實際上,此次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法版本,並沒有讓8人大法官開不了庭,只是暫時不能判決。亦即,修法條文已經實質上達到南韓暫時處分裁定的效果,讓法院可以繼續開庭。反對者當初希望台灣憲法法庭學南韓的處理方式,三讀條文已經直接實現。
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處理憲法審查的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都有規定以法定人數的2/3作為開庭審理人數。台灣一直以浮動的現有總額做為開庭人數,才是全世界特例。新條文並未要求10人才能開庭,已經避免了無法開庭問題,相較其他國家已經較有彈性,看不出哪裡違憲。
至於9人以上才能判決法律違憲?很多人說外國沒有這種規定,實際上南韓和捷克都有這種規定。南韓規定必須有9名大法官中的2/3,亦即6人以上才能判決法律違憲。而捷克憲法法院有15位法官,需要10人才能開庭,要判決違憲則需要9名法官同意,也就是要達到全體的3/5。
三讀通過的條文很有可能是參考捷克的規定,因為立委曾在質詢時問及司法院與捷克憲法法院的交流,提到捷克有這個規定。大法官不但2023年去捷克參訪憲法法院,2024年也邀請捷克憲法法院法官們來台交流,彼此都稱讚對方的憲法法院運作對民主人權有重大貢獻。司法院不至於等捷克憲法法院法官回去了,現在才說「9人才能判決違憲」爛透了、「深表遺憾」。
這些條文本身當然不會違憲,但所有人都知道,是因為現在7名大法官人事案可能會不通過,才主張這是一個憲法法院的危機。實際上,大部分國家握有大法官提名權者,若需要國會通過,都必須考量什麼人選會是國會多數能夠接受的人選,包括南韓、捷克。更不要說還有不少國家是由國會自己選舉大法官,行政權可能只有部分提名權,甚至沒有提名權,例如法界熟悉的德國。
正本清源,如果立法院投票部通過部分大法官人選,產生所謂的危機,怎樣才能合憲地解決危機?個人建議,總統還是必須尊重國會多數,與在野黨們協商,推薦能獲得國會多數支持者,這才是大部分國家解決此類「危機」的最有效方式。
(本文取自12月22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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