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案爭議多 法庭攻防路漫長

吳流明(新北市)

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因京華城容積率案遭羈押,因偵查中羈押期限將至,北檢終於偵查終結,並以公務員受賄等重罪起訴,似展現檢察官掃除貪腐決心。惟檢方起訴的重罪,往往具有模稜兩可的模糊地帶,尤其此案最為人質疑的是「金流」仍不明確。未來能否藉由訴訟來迅速確定,是一大疑問。

依據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利益,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台幣1億元(約305.3萬美元)以下罰金,可說是殺人罪外最嚴重的犯罪。但此等罪名卻有一不成文的要件,即職務行為與收受利益間,必須有所謂對價關係,致使此罪成立與否,常處於浮動狀態。

較新的實務見解認為,必須從是否偏離常規與影響力來綜合考量。如政治獻金,雖是依法捐贈給候選人,但仍必須探求授受之目的、內容、價額、地點等,有否暗藏擔保不法行為免遭查緝或稽查,抑或有補貼職權行為用意,以查其是否偏離常規。同時在影響力認定上,還得審酌公務員職務行為權限,以及相對人是否因此信賴等。

從北檢針對京華城容積率案起訴柯文哲收賄內容來看,雖一一舉出人頭政治獻金、期約,甚至在市長室收賄等證據,以來證明貪汙對價,但這些證據之有無、有多少為真、有否對價關係,勢將是未來法庭攻防重點。

至於另一貪汙重罪,即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務員圖利罪。檢方在起訴書中,對京華城容積率暴增雖附上柯文哲親手寫明速審速決的簽呈,但因圖利罪除客觀上要有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且有人因此得利外,在主觀上還須明知違背法令,成罪要件實屬嚴格。

未來若柯文哲提出他對法令不熟的相關證據,法律上也僅能稱是不確定故意、甚至屬於過失不罰。

除貪汙重罪外,柯文哲政治獻金的使用行為,亦被以公益侵占與背信罪起訴。但此等罪名乃是侵害個人財產法益,尤其是侵占罪,是「易持有為所有」,這就會衍生出一個問題:候選人所收受的政治獻金,到底是有所有權抑或僅是持有?若政治獻金被定性為是候選人所有,則濫用此等資金,或有違政治獻金法的行政罰規定,卻無法成立公益侵占與背信罪。這又會是法庭爭執之重點。

總之,起訴書僅是檢方對被告的指控,並非罪刑已然定讞的證據,可以想見,未來訴訟必是漫漫長路。只是經由柯文哲案所暴露出的政治獻金之種種問題,實為立法上該盡速檢討之處。

(本文取自12月27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大學法律系教授)

柯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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