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死囚減刑免死 拜登失公允
拜登總統在明年1月離開白宮之前,已經替其子杭特免罪,也給一些經濟重罪犯減刑。拜登這些特赦作法為人詬病,但是比起發放「免死金牌」替37位聯邦死囚減刑,改為終身監禁,仍然是「小巫見大巫」。
試問,這些死囚的罪行是否仍有可恕之處可以免死,還是罪有應得應該伏法?如果應該處死而不需執行,法律是否形同虛設,死刑是否應該廢止?
檢視這些死囚的罪行令人瞠目結舌。殺人的手段狠毒:包括殺害警察、軍官、搶銀行或毒品交易致人於死、以及在聯邦監獄殺害警衛或是受刑人的罪行。對於這些殺人嫌犯的指控,聯邦法院一審再審,在證據確鑿、疏而不漏之下確定無誤後才定案判刑。
死刑為極刑,一旦實施無法挽回,所以執法單位萬分謹慎,確定萬惡不赦的殺人罪犯才會處死。筆者認為具有「殺一儆百」的警世作用;犯何種罪就應得何種後果。對於被害者的家屬來說,雖然亡者不能復生,但是如果死囚適得其所,對於亡者也有個交代、悲劇得以了結。
拜登特赦杭特的逃稅以及違法購槍罪行、以及減短重罪的經濟罪犯刑期,兩者皆不可取,歷史會給拜登一個評斷。但是這些罪行沒有傷及生命,反之,拜登把致人於死的死囚減罪為終身監禁,筆者認為是於法不容,死囚必須對殺人的行為負責!拜登對死囚重罪從輕處置,讓他們無憂無慮養到終老,令人匪夷所思、對於被害者家屬日以繼夜盼望找回公道的痛楚視而不見,拜登「厚此薄彼」而且不顧罪行輕重的作法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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