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釋憲 捲起台憲政千堆雪
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審理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汙案,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涉有違反憲法保障台灣人民服公職權利意旨,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同時,行政院將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憲訴法)移請立法院覆議,這兩大案進程,勢必捲起台灣憲政發展的千堆雪。
高院請求憲法法庭界定立委「助理費」的性質究係對立委的補助,允其「聘用」助理及立委與助理間的定位和關係,如此才能對高虹安是否能適用貪汙治罪條例定罪作出關鍵評價。大法官如果能迅速受理並作出判決,高院聲請釋憲才有意義。
台灣司法審判最被詬病的就是審理速度,美國則相反,對於社會重大矚目爭議案件常能作出迅速明確審理。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在20日拜登下台前,將在10日聽取TikTok禁令是否延後的辯論,就是美國最高法院從寬、從快出手最好的例子,因為對當事人而言,遲來的正義就不是正義。
高案也凸顯一個重大憲政問題,如果適用新修正的憲訴法,可能要拖上更久才有釋憲結果,高門檻更可能斷送了台灣人民得到法令違憲判決的機會,洗刷清白也如旱望雲霓。高虹安案對民眾黨而言更是尷尬,也凸顯憲法法庭對攸關人民權益釋憲的重要性。
現行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能做成判決;至於審理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案件,要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才能做成判決。
如今憲訴法修法明確定義「現有總額」為「法定總額」,即《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15人,並提高憲法裁判的作成門檻,即至少10位大法官同意才能做出裁判,這對攸關台灣重大憲政制度變革的釋憲事項,已是相當高的審議程序,卻可能不利於一般釋憲案。
建議立委諸公思考,能否如台灣憲法,對於重大議案明白列舉,釋憲評議採高標準;至於老百姓的聲請釋憲,因為影響較小,則採取從寬、從速審理標準,如此分流,才是釋憲實務最好的折衷。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和民眾黨代理主席兼總召黃國昌積怨已深,柯更揚言提出罷免院長韓國瑜,朝野惡意螺旋持續上升;對賴總統來說,內政紛擾、立院無力主導,已成施政重大拖累。賴總統既釋出善意,希望能邀請韓國瑜喝咖啡,在如今政院決議憲訴法移請立院覆議、高虹安案停審之時,或許朝野應思考黨鞭人事是否改組,進而捲起台灣憲政的契機,國家萬幸,蒼生百姓萬幸。
(本文取自1月5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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