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鑑捷克、南韓經驗…台面對新憲訴法 大法官稍安勿躁
台灣司法節當天數萬名台灣民眾上街頭訴求司法正義,而就立法院否決行政院為憲訴法所提之覆議,民進黨團欲再提出釋憲及聲請暫時處分,更觸及此庶民關切議題。新法縱使上路,憲法法庭低度運轉一如以往,然因在任大法官不到新法規定之最低出席門檻10名,暫無法作出違憲判決與暫時處分裁定。
有論者認為大法官可趁法律生效前或生效後,基於程序自主權,違背程序從新法理,取巧用舊法作成暫時處分凍結新法。大法官若自蹚渾水,非但不是總統所稱「更大的民主」,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韙,讓大法官的公信力蕩然無存,戕害權力分立。
蔡前總統日前赴捷克,演說「透過民主團結克服威權威脅」;捷克憲法法院院長亦來台演說,闡釋過度積極的憲法法院是危險的,須經常強調自我克制的必要性,應瞭解其在解決政治問題上的輔助角色;當被要求作出決定時,則須充分發揮其權威,理性、公正並有充分論據,審判時唯一衡量的基準是合憲性。
捷克前述思維,反應在2004年3月的暫時處分。該國大法官15人,要10名才能開會;若要宣告法律牴觸憲法,至少要9人支持,和台灣新法規定類同;但捷克憲法法院法尚規定「憲法法院在第12名法官宣誓就職後開始履行職責」,故裁定暫停全體會議程序,直至大法官增至12名,其後於同年6月22日裁定繼續訴訟程序。
捷克此舉,是基於「為維護訴訟程序的正確性和公平性,並努力不危及憲法保護措施」,憂慮人數不足的憲法法院,無法確保憲法裁判的公正。該國憲法法院,實無愧於全球第一個違憲審查特別法院之名。台灣大法官亦曾於前年往捷克取經,應吸取捷克憲法法制之運作精髓,而新法正是與捷克交流之豐碩成果。
韓國大法官全額9名,也遇缺位問題。組成多元,由總統、國會、大法院各提名1/3的憲法法院,為審理彈劾案而於去年10月暫停7人出席才可審案的規定,後因代總統任命兩位大法官、增至8名,前述暫時處分已無維持必要。7人出席規定依然合憲,甚至將於近日裁決代總統遲未任命另一名大法官是否違憲;然韓國暫時處分是基於保障被彈劾者個人權利,且因憲法法院審理各級官員彈劾案,才依法例外介入,和台灣情況完全不同。
基於捷克前述思維,面對新憲訴法,大法官應稍安勿躁,靜待行政、立法兩權的互動結果,補齊大法官更臻大法官多元公正的意旨。
新法規定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提名是釋字632號解釋意旨,立法者解決憲政機關人事青黃不接的適當機制,甚至比前述捷克裁定暫停訴訟程序近3個月的時間還短;捷克可允許近3個月的青黃不接,韓國為保護被彈劾人訴訟權所下的暫時處分也僅維持兩個多月,難道台灣竟然連幾天都不許?
大法官切莫打開潘朵拉的盒子,甚至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自告自理」。捷克與韓國法制嚴守權力分立、司法公正之精神,深值吾人思索。
(本文取自1月14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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