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度擴大臨檢 所為何來

蘇復興(高雄市)

2月間,陸委會展開一系列集體性的忠誠檢核,首選對象為軍公教人員,看似名正言順,但其執行方式卻難謂適切。該單位於2月11日去函國防部、教育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促請協助宣導所轄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護照、申領中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照常理,此一「查緝行動」應該聚焦在新任或擬聘用人員,不宜擴及現職人員,以免出現不當溯及既往情事。眾所皆知,初任軍職者受制於「先查後用」原則,必須遵循國防法的規範,即「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之人,應經安全調查。」公務人員任用的嚴謹程度也不遑多讓,擬任者必須受到公務人員任用法暨施行細則的拘束,外加銓敘審定程序的監控。教育人員的任用也「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這三類人員其初聘作業對於忠誠義務均有所顧及,不免好奇,政府針對彼等反覆施行忠誠檢核,所為何來?

其次,陸委會並未謹慎行使行政裁量權。上述公函寄發10天之後,該單位再度行文要求具結對象「應包含各機關(構)、學校現職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政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無疑是忠誠檢核的擴大臨檢,將參加勞保、領取勞退的大批勞工也納為對象。後者的薪資水準或權利義務有別於三類人員,卻因為身處同一工作場域而被列為清查對象,稍有閃失即可能遭受懲處。這項行政舉措的法理依據為何?

忠誠檢核的執行也出現了差別待遇甚至是雙重差別待遇,有失公允。陸委會在公函中嚴厲警告:「現職軍公教人員如向中共有關部門提出申領,其行為不但違反忠誠義務,其距離實質違法及違背對中華民國效忠之風險已達政府不能承受之狀態。」然而,「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為何獨將軍公教列為清查對象?該單位既然心存「不能承受之狀態」的顧慮,為何對公校的教育人員要求簽名具結、表態效忠,私校聘僱的職業同儕則倖免?效忠國家理應「公私不分」才對,不是嗎?

現今執政者屢屢喊出「台灣社會沒有分裂的本錢」的口號,甚至不惜遂行清理門戶之舉。陸委會對於忠誠檢核措施似乎樂此不疲,表明未來將常態化甚至擴大對象和範圍。這種行政魄力可能會把人民拉得更近,也可能推得更遠。畢竟,台灣社會雖然沒有分裂的本錢,卻有分裂的事實。

(本文取自3月16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大學教師)

中華民國 國防部 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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