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買官洗錢案免訴 檢上訴:判決瑕疵、追訴時效計算有誤

記者王聖藜/台北22日電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犯洗錢罪案,台北地方法院以追訴權時效消滅為由判免訴,由於後續恐影響扁家停審的其他案件,檢方21日提起上訴。據指出,一、二、三審檢察官20日下午開專案會議達成共識,由一審檢察官具名上訴,彰顯檢方立場。

台北地院對陳水扁「買官洗錢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判免訴,不過陳水扁還有「侵占總統府公文」、「二次金改國泰併世華」、「教唆偽證」三案未結,目前都停審中。

檢方專案會議認為,若「買官洗錢案」因時效問題判決免訴,扁家案件因為陳水扁以病情為由停審、恐會影響未審結三案的後續發展,且易引發「破窗效應」,未審結三案也「拖」過追訴時效而免訴,因此決定上訴。

據了解,台北地院是在今年5月20日落款作成對陳水扁的免訴判決,台北地檢署的收受判決日期是6月3日,至遲,應在6月22日提上訴,不過,因22日遇周休且為確保上訴案的法律時效,決定21日提起上訴。

最高檢調辦事檢察官20日邀集台灣高檢署、台北地檢署相關檢察官會議,針對台北地院就陳水扁的免訴判決商議是否上訴,「三堂會審」後達成上訴的決議,上訴理由包括「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

陳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洗錢,2011年1月13日由前特偵組偵查,後發交台北地檢署在2015年1月19日起訴。

依台北地檢署指控,陳水扁2004年1月收受龍潭購地案賄款時,與妻子吳淑珍共犯洗錢罪,配合吳淑珍將收受的台幣1000萬元支票存入胞兄吳景茂帳戶,再轉為6筆、1740萬元定存。案件2015年1月26日繫屬台北地院,但扁聲請停止審判,台北地院2015年5月13日裁准。

前總統陳水扁。(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洗錢案追訴權時效應自扁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4年7日、法院行使追訴權3月18日共16年9個月又25天,因此,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陳水扁免訴。

陳水扁 支票 周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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