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釋憲案 立院推薦學者:30條文僅3條違憲

台灣新聞組/台北7日電

國會改革釋憲案,四位出庭提供法律意見的專家學者,聲請方推薦的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張文貞、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主張違憲,但立法院推薦的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態度中立。董保城指出,國會改革法案涉及的法條有30條條文,有3個法條違憲,其他都是合憲或是根本不該受理。

中央社報導,張文貞表示,調查權是立法院固有的憲法職權,但此次修法容許「委員會」得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這部分引發違憲、逾越調查界限的爭議,並欠缺由中立法院即時介入判斷的程序保障,無法充分保障受調查對象的憲法權利。

張文貞也說,此次修法規定對於相關人員出席作證時,若欲找律師或專業人員到場須經會議主席同意,但會議主席應否准許的要件、程序欠缺;另外,對於違反調查義務者,不應由立法院裁處罰鍰,而應把違反調查義務者移送法院。

林佳和表示,依學理與國際經驗,國會應有「控制功能」的調查權,但憲法以賦予監察院行使;立法院調查權僅限於立法功能、權限的輔助手段,若逾越此範圍,有違反權力分立、侵害監察院權限的可能。

林佳和說,國會調查權為證言是一般公民義務,但此次修法可能違憲地侵害私人消極表意自由,也可能受限於「須經主席同意」的程序要件而被掏空,更會比一般受刑事程序的證人,會受到不利法律地位與對待。

黃銘輝則指出,大法官不宜對本案進行高密度審查,避免被貼上「裁判政治化」的標籤,本案應從寬認定做出合憲解釋或隱性的部分違憲宣告,合理的折衷解釋,聲請方贏了面子,多數黨贏了裡子。

董保城則認為,國會調查權為不待憲法明定的權利,機關行使職權內的「固有」權限,非監察院能分享的權限;對不配合調查者,須有符合比例原則的制裁手段,否則國會調查權形同虛設,且保障少數議員或小黨代議職權之行使。

台北中國時報報導,董保城說,經他鑑定後認為,國會改革法案涉及的法條有30條條文,但國情報告中總統7日內答覆、受質詢時的隱匿資訊的處罰規定、將官員移送彈劾懲戒,這3個法條違憲,其他都是合憲或是根本不該受理。

憲法法庭辯論重點 製表/林孟潔、王宏舜、蕭白雪

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部分,董保城說,總統及立委分別由人民選出,職權是來自於憲法規定,但總統是官員、立委是民意代表,所以立委可以提案彈劾、罷免總統,因此總統和立委間是有責任關係,才符合責任政治。 

彈劾 罷免 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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