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長林姿妙涉貪求刑20年 跨年夜將宣判

記者陳敬丰/宜蘭24日電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昨辯論終結,檢方依林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求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5年;依特殊洗錢罪求處2年6月,併科罰金200萬元台幣(約6.2萬美元)。宜蘭地院定今年12月31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若裁判書製作過久,時間可能再延後。

案件從檢廉偵訊到法院審理,不少被告與證人翻供,成昨攻防重點。檢方表示,部分證人在審理庭的證詞涉及偽證罪,一審後將分案調查;辯方批檢廉不正取供是教科書級別,幾乎達到犯罪程度,竟揚言辦偽證罪,「如果一審判無罪,檢方要不要偵辦自己濫權追訴罪?」

針對林姿妙涉及特殊洗錢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部分,檢方認為,林姿妙向多人借用帳戶洗錢,涉虛開支票提領現金,金流達數千萬元,不符合她每月18萬元收入,偵訊過程也數次說謊;林的前助理張桂綾協助洗錢,明顯知道案情,也是同罪。

檢方批,林姿妙在審理中主張,是為亡夫林明正的債務和子女的求學費用借錢,卻搞不清楚債主是誰,且時間也對不上。

辯方律師說,林姿妙現金不足,有時會「借A還B」,是民間商業常見現象,也符合證人供述;檢方稱金流多達數千萬,其實是循環借貸累計數額。張桂綾每次協助提領,都如實填寫金額並簽名,洗錢怎會如此誠實?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23日辯論終結,檢方依林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求處有期徒刑20年。(記者陳敬丰/攝影)

檢方共起訴15人,有14人堅稱無罪,包括林的女兒林羿伶也被求刑12年、褫奪公權4年。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等12人被依圖利、行賄、特殊洗錢、偽造文書等罪求處有期徒刑1到10年、褫奪公權2到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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