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位大法官仍可做出暫時處分?學者:綠委恐有誤解
藍白聯手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法,憲法法庭恐因大法官人數不足停擺。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昨天表示,憲訴法現行第43條文未修,依照現有大法官人數,仍可做出暫時處分裁處,存在釋憲空間。不過,學者認為,綠營立委說法恐有誤解。
依立法院日前三讀的憲訴法修正條文,參與評議的⼤法官⼈數不得低於10⼈;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法官⼈數不得低於9⼈。而第30條規定適用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民進黨立院黨團表態會針對憲訴法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不過目前剩8席大法官,恐無法達到修法後規定。
蔡易餘表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原本要修第43條,但院會審查此條文時,民眾黨團的修法草案凌駕在翁曉玲提案上,東拼西湊的法條,造成第43條文沒有修法,存在釋憲空間,民進黨團一定會想辦法讓憲法法庭可以繼續運作。
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教授楊智傑說,憲訴法新修正的第30條第4項,有要求暫時處分裁定必須10人以上評議、9人以上同意。和原本第43條的現有總額2/3以上評議、過半同意,這兩條文是一種「疊加」,也就是兩個條文要同時符合,並非兩個條文衝突,也非只適用其中一個條文,而是要兩個規定同時符合,民進黨立委恐有誤解。
翁曉玲說,憲訴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非常清楚,暫時處分之裁定也需要10人參與評議,9人以上同意才能作成暫時處分,請民進黨不要亂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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