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一級毒品 全判死刑或無期 大法官:違憲

台灣新聞組/台北12日電

男子黃俊言六年前收取800元販賣海洛因,一審判16年徒刑,黃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依毒品罪規定,販賣一級毒品只能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罪刑不相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認為,被告若無前科,且販賣態樣、數量、對價輕微,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仍過重,有牴觸憲法比例原則,適用上違憲。

因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指該條文關於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是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的目的而處罰,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認定未違憲,憲法法庭宣告在不符罪刑相當的範圍內應予變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級毒品包括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因此條文聲請釋憲者多達2413件,為史上最多,經篩選後,最後僅受理五人和三件法官聲請案。

男子吳建廷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遭判刑15年定讞,他主張販賣的重量只有0.45公克,金額3000元,這與「專業」大量製造、運輸、販賣高純度海洛因的行為有天壤之別。但法官在依法科刑時,卻沒有選擇空間,只能依法判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符合比例。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將刑度訂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固然有政策考量,但是對像是「沒有其他犯罪行為」,且從販賣的型態、數量或對價來看,若認為是「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即使以「情堪憫恕條款」的刑法59條規定減刑,仍有情輕法重,導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實務上,販賣一級毒品最低要量處無期徒刑,法官若認為被告「很可憐」,減刑一次為15年徒刑。憲法法庭認為,在沒有自首、自白並供出上游進而查獲條件下,無法再減刑,過於嚴苛,在這範圍內,影響人民人身自由,也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在宣判後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一級毒品罪,且符合情輕法重的個案,除依刑法59條外,也可依這號判決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涉犯該條的犯罪情節和危害差異極大,憲法法庭認為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過度僵化,相關機關應檢討,例如在死刑、無期徒刑外,法定刑另納入有期徒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分別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

法務部表示,將在期限內盡速完成修法,並已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促請注意在具體個案中,考量是否依判決意旨提起上訴。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表示,五名聲請人可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再審後若刑度較定讞刑度低,可獲刑事補償。

毒品氾濫,法務部、教育部、衛福部等無不卯足全力宣傳反毒,憲法法庭昨對販賣一級毒品的毒販「減刑」的判決一出爐,輿論大多負面批判,甚至質疑「即使販毒小事,引誘吸毒是大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沒有區分販賣重量、頻率,不少法官坦言「判不下去」。

聲請釋憲的謝淑芬被認定2008年與同居男友共同販賣海洛因三次,被判刑15年3月定讞。謝女說,當年她才19歲,只因男友是毒販,她不小心接了三通電話,就被判重刑,刑度甚至比男友還重,只能與家人、襁褓中的幼子隔離。謝女批評不去重罰真正的毒販,把責任、過錯全都加諸她身上,真的沒有違憲嗎?

在憲法法庭在判決理由書中指出,同樣是販賣第一級毒品,但樣態甚廣,例如有跨國性、組織犯罪集團從事大宗走私、販賣,也有地區中盤、小盤,末端則是直接賣給吸毒者,同屬販賣行為確有明顯「級距」,所造成的危害自然也不一樣。

聲請人、台南高分院刑事第二庭表示,面對這種狀況,實在無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兩種法定刑來簡單應對、評價,法院就個案犯罪情節、危害和不法程度找不到相對稱的法定刑,又不願意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在別無選擇下只好勉強以刑法「情堪憫恕」條款減刑。第二庭指出,與其爭執個案是不是符合情堪憫恕要件,不如討論法定刑過重、僵化的問題。

憲法法庭認為,若販賣毒品情節輕微,經減刑後罪刑仍過重,牴觸憲法比例原則,適用上違憲。(圖:取自憲法法庭網站)

大法官詹森林在不同意見書中表示,他相信許多基層法官在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時,實在判不下去,聲請法官也一語道破面臨的窘境,釋憲者怎可繼續無動於衷。詹森林拿殺人罪來對比,指殺人罪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而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造成危害的「劫持、控制使用中航空器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販賣第一級毒品通常沒直接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卻只能判死刑或剝奪終身自由,不用說就是違憲。

毒品 教育部 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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