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銬自白無效 毒嫌判無罪惹議 雄檢認為地院誤用法規
李姓男子涉嫌販售10包毒咖啡包給盧姓少年,被檢方依毒品罪起訴,李男偵訊時認罪自白承認販毒,但一審時改口否認,並指出警詢時警方違法上銬,屬於不正方法訊問,違反刑事訴訟合法性,高雄地院認定自白筆錄無證據能力,且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李男販毒無罪,雄檢已提上訴。
本報系聯合報報導,判決書指出,李男審判時辯稱,他雖在警詢跟檢方偵訊時承認向盧男販毒,但因逮捕時吃了安眠藥,作筆錄時意識不清。
李男律師也在法庭質疑檢警,先指警詢筆錄時,李男既無自殘、攻擊行為,也無脫逃意圖,卻被上銬,檢方以封閉式提問是否承認警詢內容?李男僅能回應「是」與「否」,筆錄在違法情況下作成,應無效力。
製作李男筆錄的警員反駁說,從警30多年來,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詢問,從沒聽過有合法性疑義。警員指出,過去曾發生過毒嫌毒癮發作,不幸跳樓身亡事件。
員警說,李男雖無自殘或攻擊行為,但因人力不足防他脫逃,應屬合理使用手銬,且當下李男對「被上手銬」並無表達意見。
法官審酌,李男販賣三級毒品罪,並無上銬拘束理由,因此警詢筆錄中的自白,屬於「不正方法」,不具證據能力。其次,盧男指稱自己是從住家下樓與李男交易,之後又改口,說詞前後矛盾,且兩人通話紀錄也無法作為販毒的證據。
判決一出,引起不少檢警議論,有檢察官替警方抱屈指出,警局人力、空間有限,筆錄通常由一名警員在辦公位子上製作,往往要打字又得注意突發狀況,無餘力全程盯緊人犯避免逃脫,若警詢筆錄須解銬,應予警方足夠資源,或至少給出解銬判斷依據。
有檢察官指出,這起案件的毒品犯嫌並非自首,是現行犯逮捕,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警詢上銬應屬合理,一來販毒為重罪,毒犯若中途毒癮發作,恐對自身及警員造成人身危險。另有警方指出,這名法官有其獨到見解,但不影響目前實務運作。
台北中國時報報導,雄檢認為地院錯誤適用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不當適用證據排除法則。法界實務人士則表示,偵訊或警詢時上手銬是否違法,目前司法實務因無法律明文規定,故法官普遍不認為偵查中對應訊者上銬取供為違法而認定其自白無證據能力或證明力。
報導說,判決書出爐後被貼到臉書粉專引發熱論,有人直言以後是不是要出「上銬票」,更有員警表示理由讓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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