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獄中投票開先例 台法院裁准設投票所

台灣新聞組/綜合13日電

受刑人林姓男子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總統大選時,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被拒絕,他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裁定,桃園選委會應在訴訟確定前於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林男行使投票權。

這是全國首件受刑人能投票的案例。中選會表示,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提抗告;法務部矯正署表示,將等抗告有結果再行處理。法務部指出,如果中選會提抗告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若須於矯正機關設置在籍投票處所,將配合選務主管機關規畫辦理。

桃園市選委會表示,若抗告被駁,將與中選會研議如何辦理,因為不是單一監獄會遇到這個問題,這是全國監獄都會遇到的問題,名冊怎麼做、選票怎麼送,都需要中選會討論決定。

明年1月13日將舉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男子,以2019年12月將戶籍遷入監獄為由,透過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以便行使投票權。

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回覆,監獄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屬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獄特設投票所應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不予同意。林不服回覆,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雖限制人身、居住、遷徙自由,但其他基本公民權利仍受憲法保障。

北高行指出,林男過去四年來因現行法制無法以投票為由外出,監所又未依規定設置投票所,導致實際上無法行使投票權。桃園市選委會雖稱受刑人可申請外出投票,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外出制度是為強化就業職能或技能,與行使投票權無關,且須符合外出要件,然受刑人縱使不符要件仍應享有投票權,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保障。

北高行認為,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園市選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機關設置投票所,台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符合選罷法規定,且法律未區分選舉人身分,若受刑人遭到排除,形同剝奪在籍選舉權,違反平等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的公民權利仍受憲法保障。(本報資料照片)

北高行指出,無法行使選舉權形同權利受到剝奪,屬於重大損害,明年總統大選距今僅剩三個月,若未准許聲請,林男勢必如過往四年般無法享有投票機會,認為有急迫危險、保全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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