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調包精子 生6子無血缘 法院仍判是父親
嘉義男子與妻子結婚6年多,先後生育6名子女,今年調解離婚,男子主張婚姻期間6名子女是妻子借用他人精子受孕,並出示與子女無血緣鑑定佐證,提告否認子女訴訟;法官依據人工生殖法、已逾追訴期駁回,與6名子女關係仍視為婚生子女。可上訴。
男子與妻在2017年結婚,男子表示,妻子以詐騙方法要他先將精子存起來,卻是從國外偷偷買精子調換生兩名子女,因為小孩出生後,再大一點發現明顯不是自己的小孩,後來又做了兩次人工受孕,是為了挽回婚姻,有簽同意書。
法官審理,依人工生殖法,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由他人捐贈的精子與受術妻的卵子受胎而來,如受術夫同意使用第三人捐贈的精子實施人工生殖時,依誠信原則及禁反言的法理(禁反言原則,係指任何人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地位時,不得與其一項行為互相矛盾),所生之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
男子主張妻子在第一次人工生殖時,以詐騙的方式調換精子,即使是真實,但是已逾人工生殖法第23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3年,不得為之。」的規定。後生育的子女,男子當時有簽署同意書,應受人工生殖法的拘束,推定為婚生子女,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法官因此駁回男子之訴,與6名子女關係仍視為婚生子女,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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