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強制一次提撥退休金 憲法法庭判合憲
憲法法庭認為勞動基準法有關雇主每年度終了前應預估隔年退休員工人數,並一次提撥補足勞工退休金差額的規定,沒有違背保障人民財產權,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昨天判決合憲,這也是大法官尤伯祥、陳忠五、蔡彩貞、朱富美就職後做出的首件判決。
全案源於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發現從事紙容器製造業的優美公司,2016年度有34名勞工符合退休條件,退休金共計4843萬餘元,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僅剩449萬餘元,但優美公司卻未在期限內一次補足金額,故裁罰9萬元,並公布公司及負責人姓名。
優美公司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案件上訴,新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時任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庭長吳東都的合議庭承審後,認為勞基法限制雇主自由處分資產的權利,侵害財產權,不符合比例原則,尤其對於經營或財務有困難的雇主,無疑造成企業經營重大衝擊,形成不合理負擔。
勞基法第56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1年度内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憲法法庭指出,勞基法要求雇主一次提撥補足估算的退休金差額,具有「即時預防」的效益,且補足範圍又不至於太廣泛,並有得認列為提撥年度的事業單位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收益保證、暫停提撥等配套措施。
再者,雇主就初次提撥退休金差額有一年準備時間,適度平衡雇主權益,也沒有違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扶助、保護中小型經濟事業的意旨,憲法法庭認為勞基法手段尚在合理範圍,且強化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沒有牴觸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勞基法為顧雇主負擔能力,讓雇主得報准分期給付實際辦理退休的勞工退休金,另本案審查標的規定所有雇主補足退休金差額,是為確保雇主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負擔能力,兩者各有立法時空背景下欲因應的法制問題,課予雇主不同義務,及採取不同履行方式、配套或緩和措施,無法相提並論,認為不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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