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感冒打點滴變四肢癱瘓 三總賠1551萬
汪姓女大學生2008年感冒發燒到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就診,由周姓醫師、鮑姓護理師施打抗生素、葡萄糖酸鈣,導致她癲癇、休克,最終因缺氧性腦病變而四肢癱瘓,汪女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定周、鮑女、三總澎湖分院應連帶賠償1551萬1722元台幣(約17萬美元),全案確定。
汪女主張,她當年僅19歲,因感冒發燒症狀持續不退,2008年5月21日到三總澎湖分院就醫,周認為她右側急性腎盂腎炎而住院,並注射第三代抗生素,隔天再指示護理師注射葡萄糖酸鈣,鮑女事後發現點滴速度變慢而調快,她隨即血壓降低、癲癇發作、休克,急救並轉院治療,仍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兩側肢體癱瘓。
汪女認為,她當時鈣離子數值略低,但沒有抽筋、腦壓升高等症狀,沒有注射葡萄糖酸鈣的急迫需求與必要性,且周沒有注意衛生署(現今衛生福利部)警示應避免併用第三代抗生素與含鈣溶劑,即使因治療需要,也必須在注射第三代抗生素48小時後才可給予。
汪女指出,鮑女也沒有注意徹底清洗點滴藥袋,造成第三代抗生素與葡萄糖酸鈣混合產生沉澱,且調整點滴速度過快,導致她嘔吐、昏迷休克,她認為周、鮑女均有過失,而三總澎湖分院是兩人的僱用人,也應負連帶責任,請求賠償醫藥費、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1551萬1722元。
更三審認為周、鮑女是三總澎湖分院雇用的醫師、護理師,醫院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審酌後判周、鮑女、三總澎湖分院應連帶賠償汪女1551萬1722元;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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