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少年性影像 炎亞綸一審緩刑3年 認罪且協議和解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被控拍攝少年性影像,認罪且獲被害人原諒。士林地方法院昨依拍攝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個資法等三罪判刑,其中炎傳送有少年臉部特徵性影像給網友、非法利用個資,判刑四月,不得易科罰金,另兩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七月徒刑,均緩刑三年;炎若未履行調解條件,檢察官可聲請撤銷緩刑。
對此,炎亞綸所屬經紀公司「晴空鳥」也隨即在消息曝光後發聲明,稱「晴空鳥旗下藝人炎亞綸與耀樂之間糾紛,經士林地方法院開庭判決,因雙方已協議和解,和解內容雙方約定不公開,判決炎亞綸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晴空鳥表示:「感謝在司法程序中,檢察官審閱我方提出之事證,確認炎亞綸並無強制性交、偷拍、散佈影片與恐嚇乙事,而於審理中法官對於合意拍攝影像等事實,亦瞭解炎亞綸是因不熟悉法律,且積極與告訴人和解,最終給予緩刑處分。」
炎亞綸本人則表示感謝法官與社會大眾關心,「對於自己絕對沒有做的事情,再次謝謝法官的明鑑,與看見自己誠心檢討自我」,對於未來規畫,炎亞綸說:「將遵守先前聲明承諾,持續透過自身影響力貢獻社會。」
網紅耀樂去年控告,炎在他未成年時期拍攝性影像,炎坦承犯行,稱為了助興才拿手機拍下性影片,和對方達成調解,已履行部分款項,「希望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被害人則願意原諒,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判決指出,炎與少年交往時,在天母住處未違反少年意願,持手機拍下性交過程,且明知影片中有少年臉部特徵,2019年間傳給網友觀看,隔年再度傳給另名網友,非法利用被害人個資,持續持有性影像。炎的馬來西亞籍陳姓友人,2018年間從推特下載本案性影像,兩年後用通訊軟體傳給炎觀看。
合議庭審酌,吳首度傳性影像給網友,少年17歲,適用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依成年人對少年犯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四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拍攝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分別判處二月、六月徒刑,應執行七月徒刑,此二罪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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