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風電「不強制」國產化 歐盟不告上WTO了

記者江睿智/台北9日電

經濟部昨和歐盟同步宣布,歐盟7月向WTO就台灣離岸風電國產化措施要求進行爭端解決諮商,歐盟原本狀告WTO台灣違反國際貿易規則,離岸風電國產化限制市場,台歐雙方經過數回合的建設性諮商溝通,最後達成共識,歐方將暫停WTO爭端解決程序。

本報系聯合報報導,台灣和歐盟協商達成共識就是,台方在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2期釋出國產化變更的彈性;至於3-3期選商規則將不會納入強制性的國產化。

台灣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遭歐盟狀告WTO,指控台灣違反貿易自由化原則,經過多次協商,趕在3-2期行政契約11月11日最後簽約期限之前落幕,有助於穩住3-2期得標開發商投資、簽署行政契約的意願。

歐盟是台灣第四大貿易夥伴及第一大投資來源國。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表示,台歐雙方在9月13日面對面協商過,之後多次視訊協商,最後達成共識。

經濟部表示,為確保綠電的穩定供應,台方同意在確保離岸風電計畫可如期併網供電的目標下,協助開發商因應其在執行產業關聯性計畫(IRP)面臨的困難,並在申請變更3-2期計畫IRP方面適當展現彈性。對於未來離岸風電開發計畫,相關選商規則將不會納入強制性的IRP。歐方感受到台方協助開發商解決問題的誠意,雙方已達成共識。

李君禮提及,經濟部長郭智輝於11月5日致函歐盟貿易總署總署長Sabine WEYAND,說明台方上述政策承諾;歐盟貿易總署長WEYAND也隨即於同月7日回函表示肯定台方將有效處理離岸風電開發商在執行上所遇到的困難,在台灣落實相關承諾下,歐盟將不會在WTO採取進一步動作(will not have to take this matter further in the WTO)。

另據台北中國時報報導,經濟部8日宣布採「開後門」方式,同意開發商只要能依約如期完工,就給予明確的不可歸責因素豁免權,能使用進口貨。對於彈性放寬原則,李君禮強調首先要能照合約完工日期併網,以3.2期來說,規定是在2028、2029年供電,廠商就必須能照時程商轉。再來就是給予更明確的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標準,遇到時可以申請豁免國產化。

李君禮說,先前已有綜整不可歸責事由三種樣態,包括品質、交貨期、價格,未來進行國產化時,有這些因素造成不能準時商轉,例如被下單的國產商說無法如期供應,就可以當作不可歸責原因,允許自行進口。舉例某風電商下訂水下基礎50座,供應商卻只能供應20座,那另外30座,就會給准予使用進口品。

離岸風電國產化爭議暫時和解,歐盟暫停WTO爭端解決程序。(本報資料照片)

歐盟 WTO 投資

推薦文章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