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風力發電交貨期開放進口 仍禁用大陸零件

記者江睿智/台北9日電
雖然台灣在與歐盟協商過後,同意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只要能依約如期完工,就給予明確的不可歸責因素豁免權,能使用進口貨,官員依舊表示原則上禁止使用大陸零件。(記者黃仲裕/攝影)

台灣對歐盟承諾,針對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2期,在可如期併網供電的目標下,開發商在執行國產化政策面臨困難,可申請變更產業關聯性計畫(IRP),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進行個案審查,在台灣廠商無法配合交貨期部分,可開放進口,惟仍禁止從中國大陸進口替代。

能源署官員表示,這次歐盟於7月26日提出諮商範疇,就是有3-2期開發商認為因為國產化導致無法如期完工,換言之,3-2期國產化就是諮商範疇。而今台歐達成共識,在如期併網前提下,對3-2期國產化釋出彈性,未來3-2期開發商不得以國產化為由要求併網展延。官員強調,除非不可抗力因素,如疫情,依行政契約,開發商若無法如期併網,將繳交罰金。

官員表示,台方也向歐盟表示,台灣也是主權國家,3-2期已經完成選商,3-2期國產化項目亦開放自選,提出IRP計畫審查通過,也有歐商得標,不可能全盤推翻,但台方承諾在如期併網前提下,3-2期釋出變更IRP計畫彈性,採「通案處理,個案審查」。

官員舉例,例如某開發案要在2029年商轉,與台灣供應商簽署要50座水下基礎,但只能供應20座,經審查屬實,30座就可進口。至於國產化同意開放進口國家是否含中國大陸?官員明確回答:「原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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