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父母「懲戒」變家暴 台修民法 嚴重可停親權

記者黃婉婷/台北29日電

行政院會昨天拍板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等文字,要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者可停止親權。

至於何謂「身心暴力行為」,衛福部將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針對其中「身心虐待」做細緻區分,現行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約1800以上1.8萬以下美元)的罰鍰上下限也將同步調整,將來會依情節輕重會有不同罰則。

現行民法第1084、1085條規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且「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被視為父母擁有「懲戒權」的由來。法務部認為,「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的藉口。

法務部參酌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及國外立法例,將原條文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修法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劉英秀指出,草案修正重點是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原則、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發展,以及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至於何謂「身心暴力」定義,後續衛福部將配套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將身心虐待樣態做更細緻區分。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說明,參考目前的司法審判案件,發現法院對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早有具體紅線,要求不得傷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此次修法方向跟法院判決趨向一樣。

此項修法去年曾引起軒然大波,家長擔心修法後,正當管教也可能觸犯法律。衛福部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解釋,未來父母親並非不能管教小孩,而是希望採取正向方式,衛福部將與教育部攜手持續布建親職教育資源。

兒少保護案件 家內管教連年增 (製表/元氣中心、生活中心、政治中心)
行政院會拍板民法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等文字。示意圖。(記者黃仲裕/攝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專委薛承祐說,目前各縣市皆已設立家庭教育中心,針對親職教養上的疑難雜症,民眾可來尋求協助,也能參考家庭教育資源網資訊,或撥打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尋求諮詢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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