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定義未同步刪除 環團:燒垃圾發電仍有後路
經濟部近日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將燒廢棄物發電(SRF和焚化爐)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中刪除。環團認為,這矯正多年錯誤,未來SRF(固體再生燃料)及焚化爐不再享有綠能躉購費率的獎勵補助。但立委和環團也發現,再生能源的定義未同步刪除燒廢棄物,形同幫燒垃圾發電留後路。
立委陳昭姿表示,SRF稱不上綠能,因篩選機制不嚴謹,空汙防制設備規範也不足,有潛在環境風險,特別是戴奧辛排放,恐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說,塑膠橡膠非再生能源,而以SRF發電絕非再生能源發電,經濟部必須改正。她提到,行政院上周核定台幣100億國發基金成立「綠色成長基金」,重點投資對象包含資源循環、永續及前瞻能源技術發展等,等於未來SRF廠商將可分食國發基金,且也方便取得公、國有土地。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再生能源名詞定義應排除廢棄物,若燃燒非汙染的生質廢棄物要做為燃料使用,且經評估不造成綠地或生態多樣性損失,也不會有不利環境因素,則可視為生質能,可納入再生能源範疇,不須在再生能源的名詞定義上預留空間,否則廢棄物發電設施仍可以再生能源名義,取得綠色金融行動方案鼓勵的投融資。
謝和霖也提到,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若能排除廢棄物,也應溯及既往,取消修法前即已取得再生能源躉購費率的廢棄物燃燒發電設施,如桃園觀音環保科學園區的生質能源中心的焚化爐,另在台南城西里、新竹縣新豐掩埋場旁及嘉義市等地興建中的焚化爐,據稱也可能已取得再生能源躉購費率,若查證屬實皆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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