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被控運毒囚2966天 無罪獲千萬補償提複審再領296萬
屏東籍漁船「得利10號」涉嫌走私海洛因磚16塊,船長陳火盛被判刑18年入監,後來逆轉改判無罪定讞,陳火盛無辜被囚2966天,聲請刑事補償6800萬元(台幣,下同,約210.9萬美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每日4000元、合計給付1186萬元,他不滿意聲請複審,經合議庭重裁,改以每日補償5000元較佳,陳火盛可再獲296萬6000元補償。
檢方當時調查,陳火盛與林進龍、趙鳳珠、林金群、謝龍宗等人涉嫌從菲律賓走私海洛因磚,將16塊海洛因磚夾藏在三台DVD機內,經「得利10號」走私來台。
2009年5月18日,陳火盛駕駛「得」船到達菲律賓納卯港,林金群等陳火盛抵達後,將裝有三台DVD的紙箱交給陳火盛,要陳將紙箱交給林進龍拿去維修,並由林聯絡趙鳳珠領取該紙箱。
同年5月27日,陳火盛駕駛「得」船返抵屏東東港碼頭,隨依林金群指示聯絡林進龍前往領取紙箱,林再連絡趙鳳珠,趙再轉告謝龍宗前往領取,同日下午5時許,謝龍宗前往林進龍住處領取紙箱時,被埋伏的刑事局員警查獲,當場在DVD機台內找到海洛因磚16塊。
全案經法院審理,涉案的趙鳳珠、林金群、謝龍宗被依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判有罪確定,陳火盛也因此案被判18年定讞入監服刑,至於林進龍,經提起再審後重新調查,最終獲判決無罪確定。
林進龍無罪後,冤獄平反協會協助陳火盛提出再審,高雄高分院裁定重啟再審程序,並停止執行,陳火盛隨即獲釋,此時已遭關押近2966天。
再審期間,高雄高分院傳訊關鍵證人林金群出庭,認定陳火盛對於運毒一事不知情,最後判處陳火盛無罪。檢方再上訴,最高法院採信再審法院見解,駁回檢方上訴,陳火盛去年終獲無罪確定。
無辜遭押近3000個日子,陳火盛提出刑事補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陳火盛有走私前科,在受託運送DVD回台維修,依現今經濟判斷DVD價格低,可以直接購買,根本不用遠從菲國運輸回台修理,陳火盛本人也有過失,裁定每日補償4000元,合計1186萬元。
陳火盛對於每日補償4000元不滿意,認為入監不僅失去自由,還不能出海捕魚,損失逾6800萬元,他也失去陪伴母親、家人的機會,因此聲請複審,認為補償應以每日5000元計算。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漁民若碰到同鄉駕船返台,基於互助多會委託將物品攜回台灣,陳火盛與林金群是同鄉,又認識很久,依據互助往例,陳火盛代林金群將DVD帶回台灣合乎情理,何況海洛因磚藏在DVD機台內,如果沒有拆卸機台,單從外觀看不出內藏海洛因。
合議庭綜合事證,認為陳火盛在全案並無過失,刑事補償應以每日5000元計算,合計1483萬元,扣除原先裁定的1186萬元,應在補償陳火盛296萬6000元。可再聲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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