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輕生淪為凶宅 房東求償159萬餘元逆轉勝訴
黃姓美容師在租屋處輕生,王姓房東因房屋成為「凶宅」貶值,向黃母求償台幣159萬餘元(約4萬9300美元);一、二審法院認為黃母非連帶保證人,判王男敗訴,但高雄高分院更審認為,黃女死前具識別能力,可預見輕生會讓房子變凶宅,具「間接故意」,逆轉改判王男勝訴,黃母應在黃女遺產範圍內賠償損失。可上訴。
此案王男在橋頭地院審理時,主張房子因黃女輕生,價值打6折還難以出租,黃母是黃女的繼承人,當時黃女看屋時也是黃母陪同,並在租約上簽下連帶保證人,因此對黃母提告,求償台幣200萬元損失。
橋院審理時,認為王男僅提供其他房客租約,並未舉證黃母曾在連帶保證人一欄簽名,且黃女輕生後隔月,房屋就以同樣租金租給其他房客,顯見房屋並未貶損,判王男敗訴。
二審時,高雄高分院合議庭重新鑑價,認為房屋確因黃女輕生貶損159萬餘元,但王男事後曾傳訊給黃母稱「她很照顧這個家,謝謝你女兒用心照顧房子」,認定黃女並非故意輕生造成房價受損,加上黃母非租約保證人,駁回上訴。
王再上訴,最高法院以黃女輕生時是否具識別能力,二審未詳加調查審認,僅依黃女輕生時不可預見房子會成為凶宅,做出不利於王男判決,判決理由並不完備,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黃女輕生導致房屋成為凶宅,損己不利人、欠缺社會效益,背於善良風俗;雖黃女生前曾至身心科求診,但她仍具有識別能力,顯然可認知輕生將導致租屋處成為凶宅,具有「間接故意」。
合議庭認為,王男因房屋成為凶宅受損,與黃女輕生具因果關係,黃母為黃女繼承人,判黃母應在黃女遺產範圍內,賠償王男房屋貶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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