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教性愛 警察邊抓邊說有趣 「猥褻」不能無限擴張3男無罪確定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指控男子徐豪謙、廖明中、張宸瀚架設「異物梗色」工作坊網站,以新台幣2200元至3500元費用招人參與性愛教學,開課時由廖裸露下體,徐以手扶住廖的生殖器、展演口交,在場有21人觀覽,犯刑法圖利公然猥褻罪。一審依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判徐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其他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徐豪謙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部分,檢察官和徐都沒上訴而定讞,高院審理的範圍僅限於徐等3人被訴圖利公然猥褻罪無罪部分。徐說當天被逮時,員警也說他們的課程有趣,他們的課程也受到很多公眾人物的推崇推廣,就算檢察官認為這種課程在現今社會鮮少,難道他們不能開創?

北檢指控2021年2月20日徐豪謙、廖明中、張宸瀚在台北市大安區開課,由張宸瀚布置場地、核對身分及拍攝,徐豪謙舔觸廖明中下體供現場21名學員觀覽。

高院認為有關公然猥褻、散布猥褻等罪的認定,應提高性關聯的認定門檻,避免刑法對於「性風俗」的維繫力量大幅擴張,過度限縮個人選擇生活方式與「實現性自主權」的自由;反之,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應放寬對「猥褻」概念的認定。

高院指出,為了確保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猥褻定義的重點除暴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騷擾」,亦即被騷擾者必須察覺、還要因此產生恐懼、驚嚇、不安、憤怒、噁心、不悅等負面情緒。

從網站所提供的資訊、證人證詞來看,高院認為3人是基於教學而在密閉教室內從事情慾探索,並就教學過程應行注意事項詳予約定,目的在增進夫妻或親密伴侶之間的性生活和諧,屬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所指「教育性、藝術性或醫學性」活動的一種,並未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而學員都已成年,過程中專注學習製作筆記,並未因暴露行為產生負面情緒,不構成圖利猥褻罪所要處罰的「猥褻」行為。

高檢署公訴檢察官認為目前社會並不常見單純以裸露且含性交行為影像的內容作為教學,一般常見是已取得教師資格,且多會用以輔具,並不會以男男性交或是女女性交的方式,讓大家公然觀覽來作為教學,社會上並不會認為這非猥褻行為。

檢察官雖主張「教育性」活動必須適合傳授給一般大眾,但高院指憲法保障人民享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等表現自由,不應要求傳授課程內容必須符合「普世價值」,這是民主自由與多元社會的基礎。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要認定公然猥褻、散布猥褻要避免過度限縮個人選擇生活方式與「實現性自主權」的自由。示意圖。(取材自ingimage)

因北院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諭知徐豪謙、廖明中、張宸瀚無罪,高院認為無罪原因與他們的認定不同、但詰問相同,檢方指摘原審認事用法違誤,高院不採而駁回。

高院 教育 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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