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出境滯台1432天 向心、龔青夫妻跨海提釋憲不受理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中國創新投資公司主席向心、龔青夫妻捲進共諜案遭限制出境,檢方查不出違反國安法事由,以洗錢罪嫌起訴兩人,但二審法院判決兩人無罪後,兩人持續遭限制出境8個月;他們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要求大法官解釋有無違憲。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以聲請不合程式,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向心、龔青夫妻主張台灣高等法院限制出境出海的刑事裁定所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但書規定,未賦予被告及律師於法院為繼續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有任何適當陳述意見的機會,與該法第93條之3第4項所定法院為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律師陳述意見機會的規定不一樣,差別待遇不合理。兩人認為這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平等、比例原則,侵害夫妻受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訴訟權。

刑事訴訟法第93-4條規定「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憲法法庭認為,向心、龔青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2023年9月6日也駁回檢方上訴,並於同日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月。兩人抗告,但高院於去年10月12日撤銷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並行文移民署、海巡署偵防分署查照辦理;最高法院去年11月23日認為2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已經原審撤銷而失其效力,抗告無實益,因此駁回。

憲法法庭認為依聲請意旨,難以認為裁定據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裁定不受理。

向心、龔青夫妻被控共諜、洗錢,但獲判無罪,兩人不滿遭限制出境出海,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自稱間諜的「王立強」2019年入境澳洲,向澳洲安全情報組織表示自己是向心下線,指控向心以資金介入、操縱2020年總統大選;檢方二度偵辦共諜案不起訴確定,依洗錢罪嫌起訴向心夫婦,但一、二審都無罪。兩人從檢方偵辦後至法院判無罪確定,遭限制出境143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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