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師虐童1年多 判賠677萬
台北市某國小男老師劉育嘉託該校1名五年級男童照顧自己剛入學兒子,認為男童未盡力,持鼓棒敲打生殖器、後腦勺責罵,男童身心俱創曾1天暈厥20次;劉一、二審被判刑4年6月,男童與父母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男童患創傷後壓力症與劉施虐有關,判劉賠償677萬餘元(新台幣,下同,約20萬美元);可上訴。
據調查,劉育嘉是被害男童音樂、聽覺藝術老師,與男童父母互動好,2018年8月兒子進該校讀1年級,他託男童陪兒子吃早餐、送到教室或下課帶去上廁所、喝水、陪寫功課;他認為男童有疏失,在音樂教室持鼓棒敲打生殖器、後腦勺、太陽穴、鼻梁、小腿骨,打巴掌責罵,勒衣領稱「說出去就完蛋」。
2019年4月起男童頭暈、腹痛、腹瀉,被父母帶到醫院就診;同年9月出現多次「解離」,在課堂反覆暈厥或尖叫求饒說「對不起劉老師,我不敢了。」轉院診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父母提告。
法院審理時,劉否認犯行稱被誣陷,但男童班導師及學務主任證稱,男童頭痛、頭暈,頻繁請假,上課會昏倒及翻白眼,1天10至20次,還會以雙手握住生殖器。法院認定,劉藉教師權威對無從抵抗學童施虐一年多,一、二審均判刑4年6月。
男童與父母提告主張,男童身心症狀至今未癒,出現暈厥、失憶、解離等,需持續治療,要求劉賠償男童醫藥、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等531萬餘元,父母各求償100萬元。
劉稱,男童被打罵的時間,他有高度可能不在教室,沒機會與男童獨處,且男童患創傷後壓力疾患與他無因果關係,男童與父母已向校方提訴訟,雙方達成協議賠償40萬元,他應不用再負賠償責任。
法官根據男童病歷及醫院鑑定,認定男童患創傷後壓力症,與劉施虐有關,審酌並扣除國賠金額後,判劉應賠償男童477萬餘元及父母各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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