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保齡球館大火6消防員殉職 業者6年10月改判6月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九年前大火釀六名消防員殉職,業者劉得斌一、二審被依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刑六年十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劉應就球館燒毀負過失刑責,但沒有不當干預救災,與消防員死亡無因果關係,昨依刑法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改判六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可上訴。
消防署、桃園市消防局均表示尊重判決。更一審認定,起火原因是球館西南側女更衣室金屬垃圾桶的菸蒂未完全熄滅,打烊後劉得斌未好好檢查,加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有缺失,劉犯失火燒燬建築物罪。
判決指出,消防員抵達初期救出劉等人,球館內已無其他人,永安消防分隊吳姓分隊長在場聽到隊員說「業者說不要進去救了」,劉也表示,他早就放棄樓上,只要不要延燒到隔壁,兩名分隊長及隊員都有聽到,而且答應不再派人進去。更一審認為,劉沒有提供錯誤資訊、不當干預救災。
此外,富岡消防分隊簡姓分隊長與警察大學陳姓教授鑑定都提到,預知閃燃方式是朝天花板噴水,消防員進入時因煙不大,未朝天花板噴水,檢方認為湯姓指揮官無疏失,與消防員死亡沒有因果關係。更一審認為,指揮官無責,不代表劉就應負責。
更一審依據「第三人責任領域」理論,指在一定條件下,把若干災變所發生結果,排除在行為人責任以外,認定不論消防員救災時有無疏誤,都不能要劉負起六名消防員罹難之責,此部分無罪。
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1月20日失火,鐵皮屋頂燒熔塌陷,消防員蔡長融、陳彥茗、陳鳳翔、曾重仁、謝君杰、張桂彰葬身火窟。
一、二審將劉判刑六年十月,最高法院認為火場如已由消防員接管,劉是否介入、指導或誤導救災有疑義,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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