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國中特教女師帶男學生回家「種草莓」 判決出爐

記者陳恩惠/桃園即時報導

原在台灣桃園市桃園區某國中擔任特教老師的甘姓女子,去年5月下旬放學後,連續2天將15歲男學生帶回家課後輔導,竟教導男學生偷嘗禁果,連連發生性關係,男學生返家後,被媽媽發現兒子身上竟有大量吻痕「草莓印」氣炸提告。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將甘女依3次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應執行徒刑6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半年內支付公庫10萬元(台幣,下同,約3133美元),可上訴。

判決事實指出,26歲甘姓女子於2022年8月間的111學年度上學期才以新進代理教師的身分,在桃園市桃園區某國中擔任特教(身心障礙)的巡迴班教師,任職期間認識該校年僅15歲的男學生。

甘女明知男學生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男,分別於2023年5月25日晚間,趁男學生自學校下課後,將他帶到桃園市桃園區租屋處,以未違反少男意願,與他發生生殖器接合的性行為;隔天5月26日晚間7點又趁少男放學到她租屋處的機會,再次與少男發生性行為;27日上午8點又趁少男留宿在租屋處的機會,對少男口交,與他發生性行為。直到少男返家後,被媽媽發覺兒子身上有大量吻痕,因而至學校查訪並報警。

法官審酌,被告甘女明知男學生為年僅15歲男子,且為其任教學校的學生,思慮未臻成熟,仍乘少男至其租屋處之際與其發生3次性行為,對於身心發育未臻成熟尚無性自主決定權的少男造成危害。

甘姓女國中特教班老師竟將男學生帶回家發生性關係,桃園地院簡易判決,將她依3次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應執行徒刑6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半年內支付公庫10萬元,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

被告甘女犯後在少年的指述證據下,除於警詢飾詞卸責外,於檢方偵訊及法院準備程序均坦承犯行,並於法院準備程序時,當庭呈交悔過書,並深切自責,可見她確有悔意,考量她無其他前科、雖願與少男的媽媽調解,然對方因不願和解未到庭,因而未能達成調解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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