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猥褻女同事 法官遭判2年2月

記者王聖藜/台北22日電

士林地方法院停職法官蔡明宏被控在陽明山強制猥褻女書記官、候補女法官,蔡否認犯罪;台北地方法院根據被害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認定蔡成立犯罪,判他有期徒刑2年2月,痛批蔡不知潔身自愛。

蔡明宏在宣判後表示,審理呈現證據足證他並無不法,法院置之不理,未充分斟酌對他有利事證,判決也背離事實,堅決上訴力爭清白;辯護人丁昱仁說,二審會繼續努力。

判決說,蔡明宏2007年假借職務上權力對女書記官強制猥褻,有多位證人證詞、差勤資料、手機通聯、手機畫面照片、辭呈、萬芳醫院病歷、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

蔡2022年對女法官強制猥褻,有女法官證述、證人證詞、女法官對話紀錄、女法官及蔡各自手機通聯紀錄、女法官身心科就診、心理諮商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為證,蔡的犯行確定。

判決說,蔡明宏身為法官,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知性侵害事件對被害人衝擊極大,但蔡不知潔身自愛,不尊重女書記官、女法官性自主權,案件爆發後均以工作表現或同事相處等問題作為對方有誣陷動機答辯。

檢方指控,2007年11月7日蔡是士林地院行政庭長,開車載女書記官上陽明山,在人車稀少避車彎於車內環抱、頭貼胸部吸吮女書記官,女書記官制止,蔡還稱「再5分鐘就好」,女書記官驚嚇逃下車,在蔡怒視下又上車。

2022年11月15日,蔡邀約候補女法官到陽明山土雞城用餐,開車至避車彎稱「頭暈需要暫時休息」,停車後涉嫌揉捏女法官左手腕、掐捏女法官大腿,再隔著褲子摳碰女法官私處。

合議庭依2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強制猥褻罪」對蔡分別判刑1年6月、1年,訂應執行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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