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婦假賣淫真詐財 犯詐欺取財罪判刑2月

記者李宗祐/台北25日電

嘉義賴姓婦人並沒有性交易意願,涉嫌在通訊軟體交友網站與林姓男網友約定性交易細節後,要求林男先支付費用或藉故借錢,林男依約匯款後,等不到交易始知被騙報警;嘉義地方法院依犯詐欺取財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賴姓婦人因缺錢花用,明知自己並沒有與人性交易意願,也沒有資力清償借款,在今年1月12日在交友網站以暱稱「Ruby」認識林男,約定性交易細節後,涉嫌透過對話訊息要求林男先支付性交易費用或藉故借錢,林男先後匯款包括2筆性交易費用3700元、4000元共1萬4700元至賴女指定帳戶內,賴女提領花用完畢,卻沒有實踐交易,林男發覺有異始知被騙而報警,警方循線將賴女帶回偵訊後依法送辦,嘉義地檢署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

嘉義賴姓婦人缺錢花用,向男網友稱有性交易意願,在男方匯款後,她卻避不見面,被告詐欺。(本報資料照片)

法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以話術對告訴人施詐獲取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及人我間互信基礎,考量犯後坦承犯行且所詐取財物價值非鉅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量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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