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上班查看住處監視器...赫見妻外遇 全裸男是同單位學長
謝姓軍官去年7月間於颱風過境在軍中值勤時查看住家監視器,驚見同為軍官妻子僅穿內衣褲與全裸男子自客廳進入主臥室,聯絡父母帶年幼兒子前往查看,目擊妻為男子口交,謝父為攔阻男子逃脫致傷,事後確認竟是莊姓學長,謝與妻子調解離婚,並對莊提告,法官判賠100萬元。
謝主張,他與妻子於2016年結婚,育有2子,去年底在法院已調解離婚,2人與莊為同軍事單位軍官。未料,妻子與莊趁7月間他在軍中值勤時相約性交,恰巧他查看住處監視器時,發覺莊全裸與僅穿內衣褲和妻子從客廳偕同進入主臥室。
他隨即聯絡住在同公寓大廈父母前往查看,父母帶同長子到場,在主臥室目擊妻子為莊口交,2人遭發覺後,由妻子協助莊逃離住處,而莊於逃離中為擺脫父親攔阻,拉扯致傷後順利逃脫。父親為此提告,惟因此事氣憤致痼疾復發,去年底過世。
謝表示,雖不認識莊,惟事發後,他自軍中學長與莊為同學,確認住處監視器影像的該名裸體男子為莊。而妻子經機關懲罰評議會同年10月間決議核予大過2次懲罰,已遭軍方懲處汰除。
他指出,與妻子電話對談中確認當日男子為莊,在軍中風紀調查時,妻子為保有軍職才謊稱對方為民間友人。妻子說去年1月間受訓課後酒後與莊發生性關係後,連同在住處性交共3次,莊與多名女子相約性交,她僅是其中之一,與對方性交理由是各取所需。
他說,莊的妻子為維護丈夫,今年7月初以簡訊聯絡前妻,告知願給前妻100萬元,以換取前妻在訴訟中對莊為有利陳述,如前妻不願配合,即會對前妻起訴,請求與本件判決判賠金額同額的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前妻因認遭威脅利誘受辱而將該簡訊傳送與他,足證該名男子確為莊。
不過,莊及律師強調,謝無證據可證明在其住處監視器影像的該名男子是他,且謝父傷害告訴起訴書僅是單方指訴,不足以證明該人為他。
台南地院認為,謝主張於案發當日裸身與前妻在其住處男子為莊,經住處監視器影像、前妻電話陳述、謝父傷害告訴起訴書、莊妻簡訊為證,並經向軍方調閱相關訴願案卷調查資料,莊雖爭執謝前妻電話陳述真正性,惟該電話陳述經謝提出錄音檔暨譯文,但莊並未提出可認定該電話陳述非真正具體理由,據此答辯,自難採認。
經核對各資料,可認定案發當日該名男子為莊無誤,並可認定謝的前妻與莊於去年1月間於受訓課後酒後發生性交關係後,開始維持不當性交關係,就女方片面得知莊即俗稱約砲癖好,她非莊單一對象,2人在謝住處性交次數,連同本件事發共3次。
台南地院指出,莊對謝妻多次性交,客觀上顯屬足以破壞謝婚姻與家庭存在並維持可運作機能的事由,已侵害民法與整體法秩序所保障婚姻家庭制度,斟酌2人於通姦期間職業性質與經濟能力、行為樣態與侵害性,考量謝所受精神壓力,認謝請求慰撫金額並無不妥。可上訴。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