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騎士釀3車連環撞 駕駛重創成植物人 警察判6月

記者張議晨/高雄16日電

高雄旗山警分局杉林分駐所陳姓與黃姓警員,前年追趕沒戴安全帽騎士,左轉時與顏姓男子轎車相撞,造成顏男頭部重創變成植物人;橋頭地方法院認定駕警車的陳姓警員有過失,依過失重傷害罪嫌判六月徒刑。

前年10月1日下午1時許,陳姓警員開警備車載黃姓同事,追捕一名未戴安全帽騎士,警車鳴笛、閃警示燈,行經山仙路24巷支道左轉台29線幹道時,與37歲顏男駕駛的BMW休旅車碰撞,車禍再波及另輛轎車,造成三車共五人受傷。

顏男因撞擊傷到頭部,就醫後有外傷性顱內出血及顱骨骨折、急性呼吸衰竭合併肺炎、頸脊髓損傷併頸椎第五節骨折及四肢癱瘓等傷害,昏迷指數三,後撿回一命,但成為植物人,其他人則輕傷。

事後車禍傷者及家屬均對陳姓警員提告,橋頭地檢署依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罪嫌將陳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陳姓警員說明車禍經過,稱當時見到轄區毒品人口臉部泛紅,擔心其他人安全,才駕車追趕攔查,全程均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接近路口時也有減速,見左右都安全才起步,已盡注意義務。

法官勘驗事故路口,警車為支道車、顏男為幹道車,縱使陳鳴警示燈、警笛,仍應減速至隨時可停程度,陳左轉導致顏男撞上,雖顏男超速、未避讓警車為肇事主因,但陳員也有過失責任。

法官認為,警備車執勤時雖有道路優先權,但並未免除注意義務,何況執勤行駛方式危險,更應顧及其他車輛安全,否則反失保護人民、防衛治安初衷;依過失重傷害罪判陳六月。可上訴。

高雄旗山分局陳姓警員前年開警備車追趕騎士,與顏男轎車相撞,顏重傷成植物人,法院依過失重傷害罪嫌判陳六月徒刑。(記者張議晨/翻攝)

顏姓男子過失部分,因他變成植物人,去年5月被少家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法院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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