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離婚的精神病患(下)
哈沃特把離婚判決書轉交給我,我在法院的網站調出了有關章禾的案件資料。原來,早在章禾還在美國發病的時候,喬治就已經向法院提出了離婚申請,並在章禾病情最嚴重的時候,找人做了辦理離婚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當面把離婚申請書遞交章禾。
在離婚的申請書上,喬治要求兩人在美國的房子和存款、喬治的股票帳戶和退休金都歸喬治,章禾的退休金,在中國的房產、存款,和兩人信用卡中兩萬美元的欠款,都歸章禾。事實上,章禾沒有退休金,也沒有其他房產和存款。三個月後,喬治以章禾藐視法庭、放棄訴訟而單方面結束案子。又過了一個多月,法官看章禾並無回應,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離婚申請書上簽名,喬治的離婚申請也就正式被判決生效。在判決中,喬治擁有兩人在美國所有的資產,章禾擁有兩人在中國所有的資產和兩人信用卡的卡債,喬治說卡債都是章禾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花的。這個離婚看似公平,卻是漏洞百出。
琳娣聽到這裡,急了,丟了十萬的婚房頭期款不說,章禾婚後月月都把薪水交給喬治,最後落得分文全無,反倒要承擔兩萬美金的卡債。她一氣之下就請哈沃特找上了我們。對律師事務所而言,接受精神病患者的委託無疑是個挑戰,然而雖說精神病患者是弱勢,他們和常人一樣在法律上應該被公平對待,我們沒有理由把他們拒絕在門外。
根據加州家事法,如果當事人認為離婚的判決不公允,而且可以證明判決的結果是受到錯誤、偽證、詐欺、隱瞞、精神失能或脅迫的影響,她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動議,讓法院撤銷部分或全部的判決。因此,我首先確認我們即將提出的動議完全在規定的期限內,並從章禾的醫生和銀行調來了大量的證據。接著,我們向法院提出了動議,說明本案件涉及弱勢群體所以有程序上的不正義,再則對方的陳述不實和我方因病而不知情造成事實認定的不公平,陳請法官重新審理。
我方在陳述中寫到的幾個關鍵:
一、偽證:偽證是當事的一方在披露的聲明或財產申報表中做出虛假的陳述。喬治所填寫的財產申報表和事實嚴重不符。在婚姻期間,章禾的薪資全部都存入喬治的帳戶,喬治只為章禾開了一個小額銀行帳戶,因為本州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所以婚姻期間兩人的存款和股票帳戶兩人均分;同理,喬治的信用卡卡債本應兩人均攤,然而我方提出銀行的證明,該筆卡債是喬治在章禾不知情的情況下用來支付他婚前大學期間的債務;此外,喬治在財產申報表上聲稱章禾在婚姻期間在北京有購置房產,既然章禾的薪水直接入了喬治的帳戶,而他們的帳戶卻沒有章禾購置房產的滙款記錄,那麼章禾哪來的北京房產和存款;喬治還聲稱章禾有退休帳戶,而根據章禾任職的公司提出的證詞,章禾加入時該公司也就是個五人小公司,他們並沒有提供員工退休福利,也沒有退休帳戶;喬治趁章禾在精神病發期間,知道章禾無能力也無法應訴,故意提供偽證矇騙法官欺負殘疾人,而他本身還具有法律知識,不僅藐視法庭還知法犯法,要求法官在我方動議期間,除了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還要考慮到喬治惡劣的行徑!
二、詐欺:詐欺是當事的一方對事實的重大歪曲,喬治明知章禾都在醫院住院,卻提供他們婚房為章禾的地址,於是在章禾發病住院期間所有法院寄出的通知和傳票,章禾都沒有收到,也就失去了為自己辯護的機會,喬治的居心實屬詐欺。同樣的,喬治向法院申請通知章禾放棄訴訟的通知書上,寫的也是他們婚房的住址,在通知書寄達前,喬治早已把章禾從醫院直接送上了回北京的班機,而喬治為章禾買的機票上的時間,和一路上從醫院陪伴章禾到機場的哈沃特,正好證明章禾根本沒有可能收到通知書。
三、精神失能:當一方由於某些精神障礙而無法完全應對訴訟,該方可以動議撤銷判決。從遞送離婚申請給章禾就存在嚴重瑕疵,因為在遞件時,章禾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生活不能自理,意識也不清楚,當然也不知道接收的是什麼文件;在訴訟期間,章禾因為她的精神障礙對這個訴訟完全一無所知,也就無法委託律師去準備有力於自己的陳述和陪她出庭應訴。我方提出了醫生的診斷書,以證明在遞件和之後的訴訟期間章禾的精神障礙,因此先前的判決應予撤銷。
不久,法院通知了出庭的日子。在出庭之前,我們一面在等待章禾返回美國,一面在等待喬治的回應。章禾雖然有綠卡,但她在國內待了近兩年,根據移民法,綠卡持有人出境超過一年再入境會被質疑,超過兩年綠卡會被註銷,於是我們要求章禾的母親向章禾在北京的醫院申請了病歷證明,用來在入境的時候證明她在中國居住超過一年不能入境是因為她的病情,章禾因此順利地進入了美國。
章禾返美後就直奔她和喬治的房子。開門的是一位金髮女郎,那女子說:「我先生喬治不在家,我是他的妻子,有什麼事你可以告訴我,我會代為轉告。」章禾看著這個曾經的家,自己精心布置的家具陳設和庭院花草都在,如今卻景物依舊、人事全非,於是轉身就離開了。次日,她在相約的時間來到了律所,我們一起談了出庭時要注意的事項。
出庭的日子到了,喬治並沒有在之前做出回應,他在庭上提出了和解的要求,希望雙方律師在庭外私下協商。喬治提議支付十五萬來尋求和解,其中兩萬是兩人存款的一半,十萬是章禾母親琳娣在他們買房時贈予章禾的頭期款,三萬算是給章禾的贍養費。在與章禾和琳娣磋商之後,我方則和喬治算了筆帳,做了以下提議:一、喬治必須償還琳娣贈予給章禾的十萬元;二、他們結婚四年,一般贍養費的支付期為婚姻長度的一半,章禾因為精神障礙無法正常工作,喬治須支付章禾兩年的贍養費,共三萬五千元;三、喬治在四年的婚姻期間,退休帳戶和股票帳戶累積有八萬,兩人均分,喬治須支付章禾四萬;三、在章禾回國內時,兩人的存款是五萬八千,兩人均分,喬治須支付章禾二萬九千;四、他們婚房的增值部分為十萬,兩人均分,喬治須支付章禾五萬;五、喬治在先前的離婚訴訟期間造假欺蒙,造成了本次的動議,喬治必須支付章禾的律師費三萬;共計二十八萬四千。如果喬治同意我們的提議,我們就不再追究他違反法律程序的一系列操作,和涉嫌詐欺造假的刑事訴訟。
兩周後,喬治接受了我方的提議。原因有二:其一、如果喬治試圖拖延,在經濟上不允許,因為此時房價正在飆升,拖越久他就要支付更多房子的增值;其二、如果進入刑事訴訟,喬治心裡清楚他一定會敗訴,除了懲罰性罰金、失去律師執照,還很可能有牢獄之災。
在加州,只要雙方有著「不可調解的分歧」,其中的一方就可以提出離婚,沒有人會去質疑提出的一方是不是視婚姻為兒戲。那麼,與精神失能者一起生活,只要兩人的愛無法強大到可以無視彼此的不同,就一定會有不可調解的分歧,那麼其離婚的正當性就不亞於其他原因的離婚。因此,撇開道德的爭議,法律上的確允許精神失能者的配偶申請離婚。然而,此類的離婚需要舉證和專家的證言,既花錢又耗時間。最糟的不僅於此,如果成功地證明了章禾的精神失能,法院會指派律師來協助章禾,那麼喬治等待的結果會是公平正義,公平代表他們各自大約會得他們共同的財產的一半,正義是章禾會因為無法工作而從喬治那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贍養費。喬治顯然不想花錢花時間去換取公平正義,他只想不花錢而得到他和章禾所擁有的全部,於是他趁章禾精神失能的情況下,透過一般的離婚申請,用自己對法律的知識,在人性和法律中鑽漏洞。結局是他聰明反被聰明誤,在自己熟悉的法律面前作繭自縛。
註:本文作者任職於美國律師事務所,本文由真實案例編寫,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人名地點皆經過修改。人物性格和案情經過,若有雷同,純屬巧合。(下)(寄自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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