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案聘海外律師須獲批 禁榮光案後特首再發證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2021年7月通過「感激」七一刺警案疑犯梁健輝「為港犧牲」議案,法官黎婉姬23日甫開庭表示,特首李家超於21日發出證明書,確定本案涉及國安議題,須由指定法官處理;特首證明書的機制成為焦點,源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曾聘用英國御狀Tim Owen抗辯,港府提請人大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於2022年12月30日釋法指出,就國安案件聘任海外律師應先取得特首證明書。
明報報導,港區國安法第47條指出,「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特首證明書。
報導指出,據人大釋法,海外律師可否擔任國安案辯護人,屬國安法47條的需要認定問題,應取得特首證明書;若法院沒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按國安法14條履行職責,對該問題作判斷。在黎智英聘用御狀案,國安委去年1月11日決定御狀代表黎辯護可能構成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批御狀簽證。
據報導,在《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特首李家超去年7月11日發出證明書,研判4項傳播《榮光》的行為涉及國安。上訴庭裁定特首證明書對法院具約束力,法庭須全盤接納證明書的評估,「這是絕對意義上的遵從」。從公開資料可見,今次有關七一刺警案的特首證明書,是特首第二次運用國安法權力向法院發出證明書。
另據文匯報報導,2020年畏罪棄保潛逃澳洲的亂港分子許智峯,除被香港警方國安處懸紅100萬港元(約12.8萬美元)通緝外,他2022年被裁定4項藐視法庭罪成,判監3年半兼付懲罰性訟費,另有兩宗司法覆核案敗訴亦須支付訟費,他沒有按法庭命令向律政司支付訟費,今年2月被高等法院頒令破產及須支付訟費。
律政司受託人破產管理署23日要求法庭作出「不開始令」,獲法官陳靜芬批准,意味許的破產期未正式開始計算,自動解除破產日期因而延後,直至破產人遵守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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