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初選案45人判刑 「對法律無知」求情 排除這2人

香港新聞組/香港20日電

香港45人被控謀顛覆國家政權案19日判刑,港大前副教授戴耀廷等四人被定為首要分子,判6年以上重刑,其中戴被重判10年,前眾志秘書長黃之鋒遭判4年8個月。法庭先前根據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對各人定出不同的量刑起點,量刑起點分別為監禁15年、12年、8年、7年6個月和7年。

大公報報導,法庭裁定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4人屬「顛覆政權案」中的「首要分子」,以15年監禁作為戴耀廷、區諾軒和趙家賢三人的量刑起點,鍾錦麟的量刑起點則為12年。四名「首要分子」都在首次聆訊時認罪,因此可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因在審訊中協助控方等情況,可額外再獲扣減刑期。

報導指出,另一認罪被告楊岳橋,法庭裁定他在公民黨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以8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楊為時任公民黨黨魁,他在被捕後主動為警方錄取口供,聲稱「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公民黨只因當時的社會氣氛,及民間強烈訴求,才會參與「初選」。

認罪被告梁晃維、張可森和不認罪被告鄒家成既是初選候選人,也是「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法庭裁定三人比其他同為「初選」候選人的被告更積極,同樣採納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據報導,法庭裁定吳政亨屬「積極參加者」,採納7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吳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致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的人方可參加將要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法庭信納吳可能對法律無知,受戴耀廷誤導,扣減3個月刑期後獲囚7年3個月。

法庭又裁定其餘被告屬「積極參加者」,在犯罪謀畫中不可或缺,各人的量刑起點均為7年監禁。其中,不認罪被告何桂藍拒絕求情,判囚7年;其餘被告根據各自不同的認罪情況和求情理由,獲囚4年2個月至6年9個月不等。

香港國安法訂明,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庭裁定,在畫分「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時,由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故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則適用。

部分被告以謀畫不可能成功作為求情理由。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畫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說法。至於「對法律無知」的求情理由,法庭接納對部分被告適用,但不包括本身熟悉法律的戴耀廷和楊岳橋。

香港45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9日宣判備受外界關注; 圖為19日早上,市民在法院外排隊等候取籌旁聽。(中通社)

香港 黃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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