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富翁娶小20歲妻 立遺囑要她「至死不得改嫁」 法官打臉了
年約六旬的山東多金老闆老趙在發跡後與糟糠妻離婚,後又與比他小近20歲的女大學生小麗結婚並育有一子,不料在婚後第五年查出自己罹患肝癌,他不願自己年輕漂亮的太太成了別人的「財產」,於是立下要求小麗「至死不得改嫁」才能繼承部分遺產的遺囑。小麗告上法院,法官認為「至死不得改嫁」違背公序良俗,判定無效,小麗可繼承原留份額的40%遺產。
據法制與新聞報導,這起案件是由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鄭瑩所審理。據判決書,老趙生於20世紀60年代,與原配妻子共同打拚出一番事業並育有一子,事業家庭雙豐收。10年前,孩子長大成人,婚姻變得平淡如水,老趙與原配妻子經協商友好分手,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
離婚後,老趙的事業愈做愈好,在工作中他結識了比其小近20歲的女大學生小麗。小麗年輕漂亮、聰明能幹,充滿了青春活力,讓老趙沉迷其中。小麗也被老趙的成熟多金深深吸引。相處不久兩人結婚,後育有一子。
沒想到,婚後第五年老趙被查出肝癌。病重期間,躺在病床上的老趙看著年輕漂亮的媳婦和尚未成年的小兒子,盤算著手裡的財富,擔心自己一旦逝去,這一切都得歸於他人。他決定立遺囑約定自己一旦去世,名下三套房產,其中一套由與前妻生育兒子趙峰繼承,第二套由與小麗生育之子趙東繼承,第三套房產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等全部由小麗繼承。
但小麗繼承房產的附帶條件為簽署「至死不得改嫁」協議,並保證嚴格執行,否則不得繼承遺產。
遺囑立後不久,老趙便因病情加重搶救無效死亡。小麗與兒子趙東將趙峰及老趙父親訴至市中區人民法院,主張要求按照遺囑繼承,但未來婚姻不受遺囑限制。趙峰則認為,該遺囑中應由小麗繼承部分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這部分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原則予以繼承。
法院審理認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老趙所立遺囑第3條,是對小麗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權作出了限制與約定,相關條款明顯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因此該條款應認定無效。老趙遺囑中被認定無效的部分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原則予以處理。
小麗作為老趙現任配偶,在老趙患重病至去世期間,長期與被繼承人老趙共同生活,相較其他繼承人,顯然給予了更多扶助、照顧義務,符合法律規定多分遺產的情形,小麗依法可以適當多分得被繼承人的相關遺產。法院酌定小麗繼承被繼承人老趙遺囑中被認定無效部分遺產份額的40%。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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