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此案性騷擾恐已涉性侵害

記者劉子為/聖蓋博市報導

華女在聖蓋博市取奶茶時,被嫌犯強迫觸摸下半身;在中文日常語境中,這是一種性騷擾,但在法律層面的界定會更複雜。南加華人律師結合親自經手的案例,將廣義上的性騷擾細分為性騷擾、性侵害和強姦,通俗易懂解讀三者區別,並提供實質建議。

對於性犯罪,南加華人律師郝琦表示,在美國法律中,可分為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性侵害(sexual assault)和強姦(rape);在一些地方法律中,強姦是性侵害的一種。其中,強姦比較好區分,因為一定要涉及插入的性行為,強姦中又有特殊的一種,即法定強姦罪(statutory rape),指的是和未成年發生性關係,即便得到未成年同意,也算強姦。郝琦指出,性侵害通常涉及性器官的非自願觸碰,而性騷擾範圍較廣,可包括言語、行為等性暗示。她認為,李小姐的案件,可為性騷擾也可為性侵害,具體要看掌握的證據。

曾受理過多起性侵、性騷擾案的律師劉龍珠表示,性侵害屬於刑事犯罪,由檢察官辦公室負責;而性騷擾是民事訴訟,通常不涉及暴力行為,多發生在職場上下級間。劉龍珠以華人圈真實發生的案件舉例,一位男性老闆在女秘書不知情、未授權的情況下,對其臀部進行觸摸,算性侵害。根據加州法律,最多能判坐牢四年、罰款一萬;假如該老闆沒有動手,只是對秘書言詞調戲,用升職加薪誘惑,則算性騷擾。

劉龍珠指出,性侵犯通常指對敏感部位觸摸,比如胸部、臀部、男女性器官等,如果是觸摸頭部、肩膀這樣不敏感部位,較難被判定為性侵害。李小姐的案例中,若能證明嫌犯觸碰其敏感部位,則可算性侵。劉龍珠特別分享他受理過的常見性騷擾案例,他說,許多華人小業主做生意時喜歡用性招待,為省錢甚至讓員工來陪客戶,員工並不情願但迫於壓力前往,這即構成性騷擾。

劉龍珠表示,一般判性侵重罪會參考幾個指標,第一是受害者所處的空間是否有限制,假如受害者在難以逃走的密閉空間,例如李小姐的案例,可做重罪申訴;第二是受害者心智狀況,假如受害者心智不全或智力低下,可算重罪;第三看是否有暴力威脅。郝琦律師也指出,如果是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犯或性騷擾,無論是何種程度,都應該報警,加害者通常會遭到更嚴重懲罰。

至於如何證明遭遇性侵害或性騷擾?劉龍珠表示,因為性侵行為通常發生在私有、無監控攝像區域,所以取證會有困難。如果是強姦,可通過安全方式保存體內殘留精液,如果是非插入的性侵害,如有現場監控、錄音證明最好,但也能通過尋找目擊證人、查看嫌犯前科等方式佐證。

律師解讀,性侵害通常涉及性器官的非自願觸碰,而性騷擾範圍較廣,包括言語、行為等性暗示。(Pixabay)

根據全美反強暴、虐待和亂倫組織(RAINN)介紹,性騷擾、性侵害和強姦的一大共同點,是他們都是不受歡迎的性挑逗行為。性騷擾是包括不受歡迎的言語和身體凝視,舉例而言有:利用權職暗示性行為;與性有關的言語騷擾,包括涉及性行為或性取向笑話;在工作場所展示露骨色情材料;發送性暗示簡訊、電子郵件或訊息等。而性侵犯是未經受害者同意發生的性接觸行為,通常是身體上的,一些形式的性侵犯包括:強姦、強姦未遂、強迫受害者進行性行為,例如口交或插入犯罪者身體、愛撫或不必要的性接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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