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過戶中可以後悔嗎?律師提醒交易雙方溝通合約
在美國房產買賣過程中,發生交易糾紛很常見。日前,在南加聖蓋博谷華人聚居城市,就有兩位華人在出售房屋及購買中出現毀約,甚至糾紛升級鬧到要打官司來解決。華人房產專業人士表示,要避免糾紛,必須買賣雙方房產交易合約要完整合理。
據律師李紅提供資訊,華人David日前要出售在聖谷東區一棟獨立屋,四房三浴,市值近150萬元。這是David夫妻購買的一手房,各項設施保養非常好,雖然經過多年,但仍像新的一樣。他們找一位可信房產經紀,將住宅掛牌上市。很快,買家聯繫到房產經紀,希望購買。雙方談好價格是120萬元。買賣雙方很快簽約敲定交易,買方交了訂金,交易開始進入過戶程序。
不過,這時出現新情況。買方簽約後不久得到消息,在同一社區另一差不多面積的住宅,其掛牌出售價格,遠遠低於正在過戶程序的房屋價格。買家認為吃虧,他找到賣家David,聲稱要降價,否則就不會購買。David表示,不願意降價,因為之前雙方議價時已經做出讓步,不想繼續降價。於是買方明確表示,不想購買。
李紅說,這實際就是毀約,是一起較典型的房產交易毀約案。從積極溝通的角度,買方應誠懇對賣方說,「我覺得你的房子賣貴了,現在我不想要了,能否返還訂金?」按照規定,買方違約,賣家可以不退訂金。但如果買方一開始就承認錯誤,心平氣和與賣方好好商議,賣方完全可能返還部分訂金。但此時,買方並未與賣方好好商量退還訂金事宜,導致對方拒絕。
李紅指出,房地產交易中最常見的就是違約糾紛,如果沒有按照正常渠道解決,就會犯下更多錯誤。因此合約內容全面完整非常重要。她說,實際上在這起案例中,合約有保護買家的條款(contingency),即買房對房屋檢查、房屋估價滿意,及貸款獲批後,才能完成買賣交易。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達到任何其中一個條件,買家可以退出,且拿回全部訂金。但賣方有時會要求將三個前提條件在合約中排除,導致合約對賣方有利。但是如賣家有意隱瞞所出售房屋曾是大麻屋,或存在黴菌,會危害人體健康;即使三個前提條件在合約中去掉,買家也還是可以隨時全身而退。
華人地產經紀王曉也提醒,在房產交易時一定要做好簽約前審查,了解並理解所有條款,盡可能請律師或專業人士進行審查。同時要做專業房屋檢查,發現潛在問題,並要求賣方披露所有房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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