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購買合作公寓 財報與會議紀錄一定要看

記者高雲兒╱紐約報導

合作公寓(Co-Op)是紐約市常見的公寓類型,由於其房源豐富、價格相對可負擔而受到華人業主的青睞,但由於其股份制的產權形式,常常引發風波。對此律師表示,在購買之前一定要查看近兩年財務表和會議紀錄;而在過去幾年也因為合作公寓董事會內部問題深受困擾的華人住戶表示,在可預見的未來內,該問題無解。

居住在皇后區法拉盛三福大道一合作公寓內的多華裔住戶,過去一年對該公寓擁有管理及買賣權的管理委員會(俗稱「董事會」)多有不滿,主要集中在財務不透明,不公開2020和2021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又指由房地產經紀人擔任主席的董事會拖延多年不選舉,每遇問題就以大樓規定(bylaws)來搪塞。

在紐約執業多年的房地產律師楊立表示,大樓規定(bylaws)確實是非常重要的準則,即使是讓該大樓居民非常不滿的買車位操作,也並不是完全不可操作,一切都要根據規定來看可操作性。

話雖如此,他指出,合作公寓的規定都有一些相通之處,首先作為商業公司(business corporate),董事會成員對股東有信託責任(fiduciary duty),一切決定都須以大樓利益為準,「如果有潛在的利益衝突(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應該要避嫌」,房地產經紀也包括在內。

另外楊立指出,董事會的選舉通常是一年一選,財務報告也應該一年公開一次。他提醒想要購買合作公寓的民眾,需看三樣東西:一是過去兩年的財務報告,「得要是一目了然」;二是董事會的會議紀錄;三就是大樓規定(bylaws)。

事實上,合作公寓產生問題由來已久。此前曾接受本報採訪的梁亮,是森林小丘花園(Gardens of Forest Hills)合作公寓內一住戶,她曾對大樓董事會在選舉時作廢35張代理人的選票並拒絕公開唱票的行為,頗為不滿;也曾多次向民選官員反饋,據梁亮表示,其中一任董事會主席在任期間,以地產經紀身分出售幾十套公寓,其中的92萬元卻查不到發票等任何形式的帳面。

曾訴諸法律的梁亮表示,因為訴訟期長達三年,且程序問題複雜,訴訟沒有持續進行,且根據紐約州公司商業法的第619條款規定,「合作公寓選舉詐欺」為民事犯罪,因而舉證與提訴的成本都落在業主頭上,大大增加了業主申訴的難度,呼籲州立法機構修改該條款,敦促州檢察機構的介入。

她唯一欣慰的,是紐約州代表森林小丘的州參議員史塔文斯基(Toby Ann Stavisky),在2021年提出了禁止合作公寓管委會成員以房產經紀名義出售本樓房屋的新法案,「但是,合作公寓的問題在可預見的未來,都沒有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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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公寓產生問題由來已久,近幾年有包括許多華人在內的合作公寓業主,開始以街頭抗議或是促進立法的方式維權。(梁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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