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女過人行道被撞亡 調查指肇事者有路權且減速獲不起訴
布碌崙(布魯克林)華女陳怡琴(Yi Qin Chen音譯)2023年11月在戴克高地(Dyker Heights)過人行橫道時,被一輛白色皮卡撞倒,送醫不治。州檢察長詹樂霞(Letitia James)特別調查辦公室近日裁定,不起訴肇事車輛的駕駛——市清潔局(DSNY)當時不上班的警察加拉索(Louis Galasso)。
這起致命車禍發生在2023年11月13日晚9時29分,警官加拉索當時正駕駛他的私家車,一輛白色皮卡在戴克高地沿11大道向西南方向行駛。當他接近11大道和64街的十字路口時,路口已經亮起了綠燈,於是這名警察開車左轉。
與此同時,陳女士正在11大道的人行道上向西南行走,並在「行人通過」的信號燈穩定亮起後進入人行橫道,卻正好被左轉的車輛撞倒。法醫報告顯示,陳女士頭部、軀幹和四肢受傷,死亡原因是「多處鈍器傷」,屬於意外死亡。
州檢察長特別調查辦公室在近日發布的事故報告中認為,他們經過徹底的調查,包括審查監控錄像、分析當事警察的錄音陳述和進行法律評估得出結論,他們無法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證明加拉索犯了罪。
根據紐約法律,刑事疏忽殺人需要證明一個人未察覺到會發生死亡的重大且無法辯護的風險,而且行為嚴重偏離正常人在相同情況下會做的事。特別調查辦公室裁定當事警察當時在正確的車道上駕駛,擁有路權,並且在轉彎時將車速減慢到大約每小時10哩。
在發生這次致命交通事故後一小時,加拉索接受了初步呼氣測試,沒有證據顯示他在事發時受到藥物或酒精的影響。事發時加拉索的手機放在擋風玻璃的手機架上,他說事發時他沒有使用手機,而且開車時他的手機是用來聽音樂的。手機紀錄顯示,加拉索在事發前接過一次電話,那通電話在9時15分結束,也是事發前14分鐘。特別調查辦公室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該警官的行為是嚴重疏忽或有意識地漠視重大風險。

不過,也有人質疑,在這起致命車禍發生時,雖然說駕車警察擁有路權,但陳女士是在穩定亮起「行人通過」的信號燈時穿過人行道,也同樣擁有路權,最後應該由誰為這起死亡車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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