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最高人民法院:台灣民事判決違反一中原則 將不認可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5日發布相關規定指出,如果台灣民事判決違反「一個中國原則」,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相關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綜合中新社、中通社報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提出七項人民法院不認可的民事判決:
一是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申請人缺席且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申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且未得到適當代理的情況下作出的;
二是案件系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
三是案件雙方當事人訂有有效仲裁協議,且無放棄仲裁管轄情形的;
四是判決是通過欺詐方式取得的;
五是人民法院已經就同一糾紛作出裁判,或者已經承認或認可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同一糾紛作出的裁判的;
六是仲裁庭在中國大陸已經就同一糾紛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已經承認或認可仲裁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同一糾紛作出的仲裁裁決的。
七是認可該民事判決將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等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認可。
最高法指出,制定該規定是為了正確審理認可和執行台灣法院民事判決案件,依法保障海峽兩岸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此外,《規定》明確: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判決,該判決中的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認可和執行申請的,均列為申請人。
《規定》提及,申請人僅提出認可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民法院對應否認可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台灣法院民事判決具有給付內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認可申請及作出認可裁定時,應當向申請人釋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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