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黃子佼 購買持有、付費觀看兒少性影像最重7年徒刑

記者屈彥辰/台北即時報導

台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鑑於「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造成侵害不亞於拍攝兒少性影像,故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約3000美元)以上100萬元(約3萬美元)以下罰金;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付費觀看兒少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藝人黃子佼被揭露購買、持有及觀看兒少性影像,引社會重新關注兒少性影像問題。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遏制歪風。

對於兒少性剝削行為,增訂重製、持有兒少性影像、與性相關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亦為兒少性剝削行為。

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定期公布並檢討防制兒少性剝削工作成效。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少性剝削防制政策,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為協助被害人處理性影像限制瀏覽或移除,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設專職人員辦理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運用科技,於網路「主動」巡查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依法提供相關技術協助。網路業者對於巡查,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網路業者拒絕、妨礙或規避巡查,或未限制瀏覽、移除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情事的資料,或者是未保留資料180日、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等,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為辦兒少性剝削行為犯罪偵查,警察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中央的警政主管機關、法務主管機關及司法院應適時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訓練。

網路業者透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情事,應於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與兒少性剝削犯罪有關的網頁資料。性影像處理中心得知網頁資料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應通知網路業者、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收受通知後,應即令網路業者依規定,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的網頁資料。

高中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因兒少性影像網站常建於國外,為免行政處分公文書無法送達發生效力,主管機關得以電子文件利用網際網路,傳送至網路業者公開的網域註冊的電子郵件、電子表單,即為送達,傳送後1個工作日即發生送達效力。

凡有「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電子文件送達」、「認網頁資料所涉犯罪嫌疑情節重大,為避免犯罪、危害擴大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必要時」、「網路業者經限制接取後,更換網域名稱或其他方法疑有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情事」,主管機關得為限制接取。

考量「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者,造成侵害程度不亞於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的行為,故增訂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增訂招募、引誘使兒少無故重製性影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增訂強暴、脅迫使兒少無故重製性影像,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與性相關足以引起性慾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的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付費觀看兒少性影像者,皆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強暴脅迫兒少拍攝性影像,經判決有罪確定,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第33條至第35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

藝人黃子佼被揭露購買、持有及觀看兒少性影像,引社會重新關注兒少性影像問題。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12日晚在副院長江啟臣的主持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記者葉信菉/攝影

成年人犯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拍攝或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散播兒少性影像、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付費觀看兒少性醒項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由原來接受至少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輔導教育,改為接受至少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輔導教育。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黃子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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