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死隔天媳婦領走遺產逾15萬美元 婆媳互控結果出爐
桃園邱姓化學原料批發商2021年間猝逝,妻子於丈夫死亡翌日便將戶頭內472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5.2萬美元)領走,用掉273萬餘元,婆婆怒控拋棄繼承的媳婦詐領遺產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媳婦也提反訴程序,桃園地院審結,媳婦獲判3月;民事要媳先還款、婆後付款的判決結果饒富興味。
刑事部分,媳婦於喪夫後2天內,利用ATM轉帳8次,取得450萬元匯款,再利用ATM提款3次領走現金22萬元,不滿地院一審判決,上訴高院後,法官仍依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仍可上訴。
至於民事部分,媳婦應給付婆婆新台幣273萬4919元。婆婆身為遺產繼承人,應給付媳婦支出的喪葬費用78萬9980元,婆婆應於繼承兒子的遺產範圍內,給付媳婦194萬4939元。
原告婆婆主張,兒於2021年11月16日死亡,媳婦當時已就兒子的遺產拋棄繼承,她成為兒子的唯一繼承人。但媳婦卻於兒子死後第二天,把兒子銀行帳戶轉走450萬元、領現22萬元,侵占她繼承的472萬元遺產。扣除媳婦已還198萬5081元,還有273萬4919元沒還,依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
被告媳婦辯稱,領走的472萬元部分用於支付丈夫喪葬費43萬9980元、靈骨塔位費用35萬元、宜蘭縣冬山鄉農會貸款6萬5000元、宜蘭縣五結鄉不動產貸款7萬5000元、丈夫欠工程款項30萬元、住宅火災保險費2533元、109年綜合所得稅150萬2406元,共花273萬4919元是幫婆婆償還繼承的債務,剩餘198萬5081元也在2022年12月29日匯還給婆婆,她這樣應不構成侵權,聲明駁回婆婆之訴。
經查,媳婦承認喪夫第二天領走472萬元,但邱男死亡時,他的遺產即為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媳婦隔天取款時,主觀上已屬故意侵占婆婆繼承的遺產,侵害婆婆權利,這部分刑事庭已認定有罪將媳婦判徒刑3月,媳婦雖辯稱是幫婆婆償還繼承的債務也提出類似判例,但2案事實與她侵占行為不同,且領錢當下已完成侵占行為。
至於媳婦侵占的472萬元,扣除已匯還婆婆198萬5081元,雖然媳婦辯稱花掉的273萬4919元是用來清償喪葬費、塔位費、貸款、工程欠款、房屋保險費及綜合所得稅等債務,但媳婦不能以幫婆婆還債的說詞,彌補因她侵占造成的損失,媳婦辯詞不可採,至於媳婦幫婆婆還債部分,是媳婦能否向婆婆請求返還的問題,和彌補婆婆的損失無關。原告婆婆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准予請求被告媳婦給付273萬餘元。
被告媳婦也對婆婆請求損害賠償提出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支出金額的反訴,媳婦主張,她為丈夫還債支出273萬4919元,因她已拋棄繼承遺產,婆婆成單獨繼承人,婆婆應該給付她273萬4919元。又其中所得稅150萬2406元部分,為她與丈夫的連帶債務。
婆婆則辯稱,媳婦支出金額是侵占兒子遺產所出,並非真的有出錢。媳婦哪是在幫她還債,支付喪葬費及清償各項債務都沒通知她,不能依無因管理的規定提出請求。至於不當得利部分,喪葬費是媳婦依據殯葬業者服務契約支付,並不是幫她清償債務,且塔位也登記在媳婦名下,其餘債務在媳婦還沒拋棄繼承時清償,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又所得稅法並無連帶債務規定,請求駁回媳婦之訴。
法官認為,既然是由媳婦支付丈夫喪葬費、塔位費,同時償還丈夫的貸款、欠款、保險、所得稅等費用,向遺產繼承人的婆婆請求自屬有據,婆婆雖辯稱,那錢都是侵占兒子遺產付的,由於金錢作為替代物,媳婦領錢後就與她自己的財產混合無法區分,均為媳婦財產一部分,婆婆不能以侵占為由,主張媳婦沒出錢,這部分辯詞不可採,因此媳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婆婆請求返還273萬餘元應屬有據。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