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圈語意令人不快 是祝賀或貶損?法官這麼判
台南市某陳姓、鄭姓老師,兩年前陳姓老師要調到另所學校擔任主任,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當天,學校校門口一大早就被放置花圈,寫著「狂賀陳○○大主任榮調○○國小,脫離苦海的小老師家長學生狂賀」,陳以侵害名譽權訴請賠償,但簡易庭法官以情境相符,為善意評論,駁回賠償請求。
陳姓老師家人表示,雖心中有委屈,但尊重法官判決,因不願再浪費司法資源,不再上訴。強調,此一官司不是在爭輸贏,而是希望自己是最後個受害者,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此事可受公評,就讓大眾去判斷,是否大家都可以玩這種遊戲,但我們已走出來了」。
判決書指出,陳姓與鄭姓老師都在國小服務,因擔任主任而認識,但服務於不同學校,鄭在2023年7月間因獲知陳要調到另所學校擔任主任,在陳女要到學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當天早上7點,在校門口放6對花圈,標註狂賀「狂賀陳○○大主任榮調○○國小,脫離苦海的小老師家長學生狂賀」,因涉及名譽權,學校報警處理並通報。
經查出送花人後,陳姓老師提出控告,但獲不起訴,另訴請民事賠償20萬元。陳姓老師指花圈所標註內容,是在指涉他任教前所國小時,造成學校同仁、家長、學生困擾及痛苦,等於是在說她「做人做事失敗」,因此很開心她調離,讓大家逃離苦難環境,此行為已減損她的社會評價。陳並指,言論內容是指她擔任前所學校主任時期,曾有對該校老師及家長造成苦難環境情事,但難認鄭所述為真實,已不法侵害名譽權,致她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
陳姓老師坦承訂製擺設這些花圈,也標註這些字句,但強調沒有侵害陳的名譽權。說這些花圈所載內容並無任何情緒性用語,難認有貶損意思,又陳女所提告妨害名譽案件,已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陳應就不法侵害名譽權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鄭並指,花圈上所寫的「脫離苦海」是描述家長及師生的感受,並非指特定事實,應屬評論性質的意見表達;且贈送花圈的動機目的並非要詆毀名譽,主觀上無惡意,可認為是善意發表適當評論,應不具違法性,自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參酌之前陳在前所學校時期,曾因藝才班師資人數、課程運作及分數評量等爭議,有家長陳情等情事,認為鄭的言論是針對學校事務及師生權益的議題,發表個人主觀意見,縱使有部分用字遣詞令陳女感到不快,但並未使用偏激不堪言詞,難認出於惡意貶損,可認為是基於善意就可受公評的事情發表適當評論,難認侵害名譽權,駁回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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