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女首富涉詐 檢方:歸還貪汙貸款110億可免死
越南女首富張美蘭(Truong My Lan)因犯「違反金融機構貸款規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更因犯「貪汙罪」被判死刑,因「行賄罪」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三罪並罰為死刑。越南檢方表示,如果她想避免死刑,必須歸還約110億美元。
觀察者網引述彭博社報導,根據4月的一審判決,張美蘭因犯「違反金融機構貸款規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因犯「貪汙罪」被判死刑,因犯「行賄罪」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三罪並罰為死刑。此案二審於11月4日至25日進行。
此外,法院10月17日宣判張美蘭詐騙財產、洗錢和非法跨境運輸貨幣三項罪名。陪審團以詐騙財產罪判處張美蘭無期徒刑,以洗錢罪判入獄12年,以非法跨境運輸貨幣罪判入獄8年,數罪併罰後張美蘭的總刑罰為無期徒刑。
據越通社報導,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書中指,被告人張美蘭雖然沒有在西貢商業股份銀行(SCB)銀行擔任職務,但成為該銀行的主要股東,持有85%至91.5%的股份。
張美蘭也被控利用其作為SCB大股東的地位,指示SCB領導從該銀行提取資金以服務個人目的,給SCB造成約498萬億越盾的損失,使該銀行完全喪失流動性,巨額貸款無法收回。
此外,張美蘭因向國家銀行督察組行賄,以求包庇其及SCB銀行的違法行為而犯下「行賄罪」,她也是涉及被告人阮高志「違反信用機構貸款規定」案件中的受害人。
其律師稱正在盡力幫她避免死刑,相信能夠滿足避免死刑所需的要求。目前已有一群海外投資者同意出借4億美元,他們正在準備匯款所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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